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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 终落法网
2023年3月17日晚,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的孙立民、孙大刚二人趁着夜色,携带电捕鱼工具前往塘河流域江津段梨溪子水域,孙立民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捕鱼,孙大刚则跟随身后负责捡鱼和装鱼。18日凌晨1点半,本以为一切都被夜色掩盖无人发觉,二人在捕完鱼准备回家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查获捕鱼工具以及翘嘴鱼、白条鱼、船丁子等渔获物268尾。
塘河属长江一级支流,塘河流域江津段自2021年1月1月起实行全面禁捕。2023年3月,江津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经查,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孙立民、孙大刚在梨溪子水域使用电捕鱼设备捕鱼5次,而黄名、黄江和袁晓三人明知他们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从事捕捞活动,仍分别与其建立买卖关系,先后多次向其收购渔获物用于食用。
同年7月,公安机关以孙立民、孙大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0月,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买卖双方 惩罚一方不能少
“刑案虽然结束,但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并未得到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遂将此线索移送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关乎长江大保护形势,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生态环境必须恢复。”2024年1月15日,五分院对该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调查。
经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评估,孙立民、孙大刚、黄名等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造成野生鱼类成体直接损失约为172.52千克,幼鱼直接和间接损失量约为95124尾,生态修复费用约7万元。
“黄名、黄江和袁晓三人非法买卖长江水生生物的行为,同样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惩罚。”承办检察官说道。
2024年2月,经公告,在没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五分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孙立民、孙大刚、黄名等人在非法捕捞水域分别放流成鱼、幼鱼进行生态修复;若被告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约7万元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孙立民、孙大刚、黄名等人虽愿意对受损的生态进行补偿,但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全额缴纳生态补偿金,只能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四川几名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
在全面研判案件情况后,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们多次前往泸州市检察院,交换跨区域修复协作意见,最终采用“巡河+增殖放流+劳务代偿”三管齐下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到了司法修复的目的。
2024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孙立民、孙大刚、黄名等人全部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并接受全部诉讼请求,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5名当事人主动缴纳3万余元生态修复金,剩余部分生态修复金由他们在1年内,通过植树造林、种草、环保法律宣传、巡林巡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完毕。
川渝携手 共写后半篇文章
案子虽然办结了,然而如何让5名被告履行劳务代偿,也是检察官们思考的问题。
随后,依据此《协作意见》,五分院委托泸州市检察院协助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如今,孙立民等人在泸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已完成7次志愿服务。这便有了开头那一幕。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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