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黑龙江,一女子替朋友熬中药,不料中毒身亡,对方女儿索赔80万!法院:熬10副药给100元,要担责!

文摘   2024-11-30 23:47   江苏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黑龙江的离奇案件,它不仅让人唏嘘不已,还引发了对于生活中常见问题的深思——雇主与劳务者之间的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

究竟是冤还是不冤?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真实故事,看看法律如何裁定这场悲剧。

01 案件回顾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黑龙江的一对邻居——李阿姨和王女士。两家人住在同一个小区,平时关系融洽。王女士因为身体原因需要长期服用中药,然而她的工作很忙,根本抽不出时间自己煮药。于是,她找到李阿姨,希望能请她帮忙熬药。

李阿姨是个全职太太,平时家里没什么事,想到自己能帮朋友忙,便欣然答应了。于是,双方约定,每熬10副药,李阿姨可以得到100元的报酬。这笔小生意看起来是双赢的:王女士能准时喝上药,李阿姨也能赚点零花钱。

然而,悲剧发生在一个寒冷的冬天。当时,李阿姨正在家里煮药,天气寒冷,她出于习惯把门窗关得严严实实,哪怕厨房里的锅炉蒸气弥漫,也没有注意到空气流通问题。

就在熬药进行到一半时,李阿姨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倒地。女儿下班回家,发现母亲倒在厨房里,身旁还留着尚未煮完的药材。尽管家人急忙送医,但为时已晚,李阿姨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欲绝的女儿小李指责王女士没有提醒母亲注意安全,认为王女士应该为母亲的死负责,并要求赔偿80万元。面对诉讼,王女士却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她认为李阿姨已经是成年人,知道在家熬药要保持通风,自己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02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案件的焦点是:李阿姨和王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如果存在,那王女士在这个劳务关系中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李阿姨是在自家熬药,但她和王女士的约定以及王女士支付的报酬,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劳务关系。因此,王女士作为雇主,理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责任,特别是她作为用人方应该在冬季提醒李阿姨注意安全,保持通风,以防止类似的悲剧发生。

然而,李阿姨也有责任,她自己并未充分注意到安全隐患,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使用明火,最终导致了中毒的悲剧。

法院最终认定,尽管李阿姨有一定的责任,但王女士作为雇主,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判定王女士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23万余元

03 深刻教训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反思。首先,雇佣关系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尤为复杂。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如果涉及到劳务或报酬,就可能产生责任和义务的法律纠葛。

其次,从李阿姨的角度看,虽然她是成年人,也具备一定的生活常识,但在做事时仍然需要格外小心。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大家一定要记住,任何看似简单的“帮忙”行为,都是有法律风险的。如果你决定接受他人的劳务请求,不仅要保证劳务本身的质量,还要确保安全问题的妥善处理。

对于这起案件,大家怎么看呢?你认为这份赔偿公平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夜半探案
每日一案,一案一法,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