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贵州贵阳,一女子连续24年无偿献血,自己遭遇车祸后的用血赔偿产生了争议,诉讼之路历时半年,法院这样判决!

文摘   2024-11-10 23:09   江苏  

你能想象吗?贵州贵阳的一位女子,24年来一直坚持无偿献血,去年因为意外车祸,用了5180元的血液制品,可在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居然是“已经报销过了”。女子不服,经过长达半年的诉讼,法院终于判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01 案件回顾

袁大姐今年48岁,是贵州贵阳的一名普通职员,从24岁开始,她每年定期无偿献血,至今已坚持24年,是当地有名的“献血达人”多年来,她从不图回报,只希望自己的血液能帮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然而,2023年3月的一场车祸,让袁大姐成了用血者。那天早上,她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没想到在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轿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袁大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并因失血过多需要立即输血。住院期间,袁大姐接受了8个单位的血液制品,产生了5180元的输血费用。

根据《献血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长期无偿献血者,袁大姐有权享受免费输血福利。她向血站申请报销,血站也很快给她办理了输血费用的全额报销。原本以为这事儿就算结束了,但没想到接下来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保险公司称,袁大姐的输血费用已经由血站报销,按照保险原则,同一笔费用不能重复赔偿。听到这个答复,袁大姐很不理解:她觉得自己多年的无偿献血得到了国家福利的补偿,但这不应影响她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的权利。于是,袁大姐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这笔输血费用518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袁大姐的输血费用已由血站报销,属于一种“既得利益”,不应再列入赔偿范围。而袁大姐则认为,这两者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一方面是她因献血而获得的国家福利;另一方面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理应由肇事方赔偿。

案件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用血费用已获报销,不应重复赔偿。袁大姐不服,随即上诉至二审法院,然而,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眼看要失去希望,袁大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这才迎来了转机。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这一判决确有不妥之处,并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意见。

0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无偿献血者的福利待遇与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之间,到底能不能相互抵消?

三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献血法》规定对无偿献血者报销献血费,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交通事故赔偿的《民法典》属于民法范畴。

一审和二审法院将行政法里的报销费用与侵权赔偿两个不同类型的法律,用在同一件诉讼案件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5180元献血费是献血法里无偿献血的物资奖励,是对无偿献血者的鼓励,与其他法律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也就是说,袁大姐报不报销输血费,与保险公司对袁大姐的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袁大姐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输血费。

最后,三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袁大姐该笔输血5180费用。

03 深刻教训  

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对判决拍手称快:“献血是善行,赔偿是权益,保险公司的做法简直是在打击好人的积极性!”

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社会福利与侵权赔偿的界限,避免了做好事反而吃亏的荒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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