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正风肃纪的高压下,“违规借贷”成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有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打着“朋友借贷”幌子敛财,披上“合法民事行为”的“隐身衣”,本质上仍是以贷谋私、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影响十分恶劣。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双方通常存在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借款的理由往往比较正当、合理,借款后出借方有催促还款行为、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
那么,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的利从何而来?
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谋利;
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通过无息、低息获得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利益;
有的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对外放贷获利;
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
……
综上可以看出,一些名义上“正常”的借贷行为,实际上是管理服务对象向党员干部进行利益输送;党员干部违规借贷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重点岗位,需要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廉洁
提醒
正常民间借贷并不违纪违法。但是,一旦扯上职权和职务,利用借贷之名输送金钱利益,就变了性质,违反了纪法。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着“风腐一体”的共性问题,严重影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面对目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头脑清醒,应严格区分正常借贷和权钱交易的“界线”,深刻认识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抵御诱惑、守住底线、廉洁用权的思想定力,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