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k5fuwa
聊一个大热门,最近很多人关心。
戳中了大家心里的隐忧。
有一位博主的妈妈得了癌症,先在大医院治了一段时间。
回到老家再住院时——
却被当地医院拒收了。
有一家医院说药房没她需要的药,得去院外买。
不能报销。
有一个医院的拒收理由更“奇葩”:你有商业保险,所以我们不收治。
左一个问题,又一个问题,作为有医保和商业保险的病人,就是得不到妥善接待。
大家很困惑——
保险公司帮付治病花销,医院应该欢迎才对呀。
为啥反而嫌弃?
因为这事不能按以前的“常理”来推测了
医保大改了。
像博主妈妈这种情况,也确实有可能会让医院“出血”,损害到医院利益——哪怕她买了商业保险。
一
为啥有这种奇葩情况呢?
现在很多地方病人住院,医院会以DRG方式和医保基金结算费用。
而医保基金对钱看得很严谨。
简单粗糙地科普一下——
DRG就是医保设了个限额标准。
把类似的病分到了一个组里,不同组有不同的支付标准。
医院必须按这个标准来花钱,花剩了医院可以自己留着。
但花超了医保基金不会再帮病人买单,医院得自掏腰包。
医保局想用这种方式控制住医保支出、想让医院不滥花钱。
把医保的保命钱花到刀刃上。
那个限额标准是怎么定的?
医保局根据以往很多年的病例,总结出不同病种的历史住院花销、住院天数...等等。
...
当然,我这是非常简单粗暴的总结,实际DRG有很多细节。
比如说医院遇到特别复杂的、危重的、需要使劲花钱治的病怎么办?
也可以跳出标准,特事特办的。
医保局还是留了一些松动的口子,不是规定得那么死板。
但总体来说,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情况下住院,都要“标准化”的治疗了。
不能想怎么花钱、就怎么花钱的。
医院的收入跟“控制花销的能力”挂钩了。
二
聊到这里,就可以回答开头的问题了:
为什么博主妈妈有商业保险,也并没多花医保的钱,却被医院嫌弃了呢?
因为DRG限制的不止是医保内花销,而是“住院总费用”。
把自费药也管进去了。
这个规定来自医保局的文件:
医保基金 DRG 应支付住院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所属 DRG 组的支付标准-全自费费用-先自付费用-起付线)×政策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 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