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个人!专利代理师、中级知识产权师5000元,对首次通过商标代理人业务水平考试的人员资助2000元

科技   2025-01-14 14:33   河南  

文/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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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 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支持知识产权人才成长。对于首次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给予5000元资助。对首次通过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业务水平考试的人员,给予2000元资助。对于经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认定为一级、副高级、正高级及以上商标代理人的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资助。对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首次被评定为中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资助。对入选全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的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人员,给予2万元资助。对入选司法部、海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助。对入选省级及以上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给予1万元资助。对以上人员考试、职称评定、入选人才库的资助,每人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款所述“个人”,应为与我市有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持续工作满1年的个人。本款的资助金直接拨付给个人而非所在单位。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

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激励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绩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全面高质量发展,我局对原《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书面意见寄送至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8号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号楼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联系人:林晓烨,联系电话:0898-88274813),请在封面备注“《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anyasgk@163.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附件:

1.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1

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等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金”,是指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等活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的资金。该资助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知识产权资助金的资助原则为事后资助、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


有关中央和省要求市级承担的刚性配套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产权资助金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的机构(含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咨询公司及运营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鉴定机构、行业协会及公共服务机构等);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我市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包括种业、海洋、空天、生物、绿色经济和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


第二章 资助的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创造。

(一)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被批准建设省级、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并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承担省级、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与项目二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二)支持申报各级专利奖。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年同一专利获得WIPO、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资助金奖励给相应的发明人团队及专利奖组织者。

(三)支持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单位,按照1万元/件给予资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上年度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成绩排名前5名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每家8万元资助。

(四)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件资助。对同一地理标志产品以不同图样获得地理标志确权,或同一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不同类型地理标志确权的,不重复资助(基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获不同类别地理标志确权的除外)。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每家3000元资助。
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首次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单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名单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年入选上述多个名单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对建设运营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的单位,按照中心年运营总支出金额的20%给予资助,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培育。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获得登记证书的单位,给予1000元/件资助,对每家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10件。
(六)支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开展海关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备案获得核准的单位,给予1000元/件资助,对每家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10件。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一)支持开展专利导航等项目。对承担省级、市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承担省级、市级企业运营及研发类专利导航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优秀成果”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委托服务机构提供专利预警、专利侵权风险分析(FTO)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每家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

(二)支持建立和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库。对首次委托服务机构建设专题专利导航数据库,或者首次购买商业性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数据库账号或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已经在专利导航项目的资助中支持过的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事项,不再重复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课题研究。对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在立项后和结题验收后,分阶段给予5万元、5万元资助。对入选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查研究报告暨优秀软课题研究成果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及试点示范建设。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对开展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贯标并通过初次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对首次开展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分级评价的单位,按照获评等级分别给予10万(一级)、15万(二级)、20万(三级及以上)资助。对委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DB46/T 584-2023)贯标并通过初次认证或验收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二)支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修订。对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及运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之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项标准制修订。同一标准的制定和/或修订、对参与的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资助金奖励给标准起草人。

(三)支持申报认定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并且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不低于3件和5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示范高校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和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点(站)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点(站)的单位,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点(站)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一)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即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1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对高校院所与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转化交易,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通过开放许可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关于以上(一)(二)条规定的情形,每件专利只对第一次转让或许可进行奖励,多次转让、许可的不重复资助。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个项目计算。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多家单位联合申报优秀案例的情形,对排名第一的单位给予资助。

(三)支持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对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并通过认定的单位,给予1000元/项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10项。

(四)支持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发起成立并负责运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利联盟)、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建立了不少于20件入池专利的专利池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五)支持专利标准化。对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单位,给予贴息资助。具体按照《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执行。

(二)支持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等险种的单位,给予保费资助。具体按照《三亚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资助,每家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证券化产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境内知识产权维权。对发生在境内、由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的或主要诉求被支持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裁决书或者和解书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助;其中,侵权纠纷案件,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其他纠纷案件,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助。

(二)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对发生在境外(含港澳台)、由外国(或地区)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的或主要诉求已被支持的法律文书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助;其中,侵权纠纷、贸易调查纠纷案件,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其他纠纷案件,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关于以上(一)(二)条规定的情形,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资助的案件不超过5件。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指当事人、标的及请求均相同,而在境内外不同地区或不同管辖机构发起的案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

(一)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对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和示范学校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和示范学校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资助。

(二)支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对新获批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地方)基地、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3万元资助。同一年获评上述多个基地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四)支持知识产权人才成长。对于首次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给予5000元资助。对首次通过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业务水平考试的人员,给予2000元资助。对于经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认定为一级、副高级、正高级及以上商标代理人的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资助。对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首次被评定为中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资助。对入选全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的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人员,给予2万元资助。对入选司法部、海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助。对入选省级及以上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给予1万元资助。对以上人员考试、职称评定、入选人才库的资助,每人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款所述“个人”,应为与我市有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持续工作满1年的个人。本款的资助金直接拨付给个人而非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经营发展。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年授权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5万元资助;年授权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同一年达到后者的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对办理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或者从市外新引进专利代理师的机构,按照1万元/人给予资助;对专利代理师首次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备案为诉讼代理人或者从市外新引进诉讼代理人的机构,按照2万元/人给予资助;同一年有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形,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获得资助的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助金奖励给相应的专利代理师。上述新引进人员,应为与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3年以上服务期、并已持续工作满1年的个人。

(二)支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发展。代理的案件胜诉或主要诉求获得支持,并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资助;代理的案件胜诉或主要诉求获得支持,并入选海南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同一年同一案件入选各级典型案例名单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经营发展。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获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资助。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备案网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获得上述多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类资质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十佳案例”和“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个人所在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获得资助的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助金奖励给相应的专利检索分析人员。

(四)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经营发展。对提供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鉴定及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认证、技术转移转化等服务(本办法中统称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机构,上述服务营业收入达到年度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助,同一年达到较高营收的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的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国家级产业(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五)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行规范化、标准化。对经过信用评价、首次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资助;首次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资助。对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贯标并通过认证或验收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依据《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23)开展标准化工作并通过认证或验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工作创新。

(一)支持创新知识产权工作举措、争创优秀典型案例。对首次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优秀案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小企业最佳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案例同一年入选上述案例名单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二)支持更多体现我市特色亮点的创新案例。对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方面,积极探索并形成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综合评定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创新案例的,在未入选上述案例名单的情形下,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资助案例不超过5 个。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或者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或主体的,以第一权利人或排名第一的主体为资助金申请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十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审核类项目

审核类项目是指已经经国家、省、市相关公立机关或者由其授权或认可的机构审定、认定或颁发证书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项目,或者由资助金申请人自行提供合法合规材料予以证实的项目。所有资助的项目应该是上一年度或统计周期完成的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资助金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2.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在当年集中申报截止日期前未申报的,后续申报资助将不予受理;

3.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按照相关程序向申请人拨付资金。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二)评审类项目

评审类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负责评审和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第五条中的“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第六条中的“市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市级企业运营及研发类专利导航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含项目实施、评审、验收的标准和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2.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以此确定立项支持的项目名单,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项目实施、按期完成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以此确定验收通过的项目名单;

5.对验收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按照相关程序向申请人拨付资金。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申报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金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异议申请后,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十九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申报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二)相应的知识产权已失效,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三)申请人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同一项目已经获得省、市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资助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取消当年资助金申报资格、停止未来1~5年内资助金申报资格、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个人在受委托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获得的资助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使其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本办法中有其他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助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资助金的绩效自评、监控等工作,将相关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重要依据,对效益优秀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施行期间,本办法资助项目依据的文件有调整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依法进行修订。自实施之日起,2021年10月26日印发的《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三府〔2021〕21号)废止。


附件2

《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琼府〔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亚知识产权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激励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绩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全面高质量发展,现启动原《办法》修订工作。经过政策收集、现状调研、问题研究,形成《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等中央及省、市政策及法规,同时借鉴了长沙、成都、杭州、苏州、合肥、上海、深圳、中山、海口等地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做法。


(三)起草原则


新《办法》的起草工作,遵循“全面性、前瞻性、导向性、针对性”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内容框架


新《办法》共二十六条,总体内容框架包括: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新《办法》出台的意义和依据,“知识产权资助金”的定义及资助金管理使用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及资金资助原则,明确了适用的对象。界定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我市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等重点术语。


第二章资助的项目与标准。依次规定了“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创造”“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及试点示范建设”“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工作创新”等9大资助方向及具体内容。


第三章申报、审核与发放。明确了资助金申报、审核与发放的要求、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不予资助的情形,资助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资金使用的要求,主管部门的职责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说明了新《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限等。


(二)重点修改的条款情况说明


1.原《办法》中“知识产权”的范围。原《办法》中“知识产权”限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新《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商业秘密”,使得知识产权的内涵更广泛。

2.原《办法》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删除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项目。


3.原《办法》第十一条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删除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运营机构进行资助项目。对于原规定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进行资助的条款,改为分别在“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经营发展”“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经营发展”两款中进行规定,并且细化了条件,更符合现实。

4.原《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不予以资助的情形。对原(三)(四)条予以删除。


5.原《办法》第十九条。删除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专利)予以通报、不予受理、移送司法机关等的条款。


(三)重点新增的条款说明


新《办法》主要新增条款,主要体现在第二章资助的项目与标准(包括第五至十三条),以及第三章申报、审核与发放(包括第十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等)。


第五条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创造。(一)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规定了对省级、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项目的资助。(二)支持申报各级专利奖,删去了“市级专利奖”,增加了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海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资助。(三)支持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增加了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商标品牌指导站等事项的资助。(四)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增加了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单的单位”“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名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等事项的资助。(五)支持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培育,增加了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资助。(六)支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增加了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资助。


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开展专利导航等项目、建立和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库、知识产权课题研究等情况进行资助。


第七条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及试点示范建设。(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规定了对企业及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贯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评价及海南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贯标的资助。(二)支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修订,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制修订知识产权相关标准。(三)支持申报认定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增加了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示范高校、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和示范园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及示范点(站)的资助。


第八条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企业专利成果转化、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等情况进行资助。


第九条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援引《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为执行依据。(二)支持知识产权保险,援引《三亚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为执行依据。(三)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十条鼓励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境内知识产权维权、境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知识产权人才成长,对人才获取知识产权方面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评定及入选人才库等情况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运营及其他服务机构进行资助。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行规范化、标准化行为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鼓励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对创新知识产权工作举措、争创优秀典型案例、创新案例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对所有资助的项目分为“审核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后者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自行发布开展的相关项目,主要为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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