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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 03 民初 4817 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
合议庭 |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人民陪审员 沈琳琳 | ||||||
书记员 | 夏婉含(兼) 冷 晨(兼) | ||||||
当事人 |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3500 万元。 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6800 元、保全申请费 10000 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216800 元、保全申请费 10000 元,被告深圳市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向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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