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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5年1月1日开始,我市用人单位将按照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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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本次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每24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
经办机构核定费率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本次执行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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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辖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来源:企保科
编辑:金 雷
初审:钱 晶
复审:周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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