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用工数量不断扩大,劳动者因工伤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申请也在逐年增长,企业的用工成本与风险持续攀升。工伤案件的处理与赔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那么,如何通过完善的工伤处理制度以及合理的赔偿机制,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并实现降本增效呢?
在上海易才举办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伤处理与员工福祉的协同发展》活动中,易才集团南大区法律顾问邢洋律师,以工伤处理实务和用工风险分析为核心,通过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帮助企业提升对工伤处理的认识与理解,帮助企业规范工伤处理的流程与标准。
工伤,指的是单位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针对工伤事件的处理,赔偿流程主要包括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赔偿申请与支付三大环节。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且深入地探讨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以及待遇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里规定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里面有两个要点,第一个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二个是指交通事故,或者是乘坐的交通工具出现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待遇涵盖了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三金与伤残津贴发放、旧伤复发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些待遇进行逐一理顺和详细阐述。工伤医疗待遇的费用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分为以下五大部分。医药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异地交通、食宿费用: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辅助器具: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必要使用假肢、轮椅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一些地方也有特殊规定,比如北京和安徽就要按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浙江则需要结合医疗诊断酌定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目前大部分省市区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谁来提出申请呢?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停工留薪期届满员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员工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三金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有。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或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有。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各省不同,比如上海市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广东则是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案例:企业解除违纪员工,是否还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19年7月梅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上海市XX局认定为工伤九级。2022年1月,梅某因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关系。梅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万余元。企业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性质系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带来的就业弱势和不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具有无因性,与劳解原因无关联性,解除是享受就业补助金的时间节点。伤残津贴是按月来支付的,指的是受伤的员工在提供劳动或者是已经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每个月给他类似于工资概念的津贴或补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员工可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其中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待遇。工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员工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员工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补助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多样化,工伤案件的复杂性显著增加,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导致了劳动关系的模糊,使得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变得更加困难。虽然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降低工伤赔付额度,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付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些工伤待遇费用。无论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选择一款合适的雇主责任险,都能帮助企业降低工伤赔付风险,实现企业运营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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