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公布、 北京发布弹性退休相关文书示范文本、人社部开展25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职场   2025-01-13 17:03   北京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公布。
◆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 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 北京:发布弹性退休相关文书示范文本。
◆ 上海: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福建: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 湖南:关于202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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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已正式公布。

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节 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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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各地要持续巩固健全全民医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二、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劳动者在关系转入地按规定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关系接续过程中,劳动者连续缴费的,确保其待遇不中断。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推动参保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畅通“掌上办”“网上办”办理渠道,提升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效率,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待遇享受。


三、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各地要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继续做好参保劳动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增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精准保障能力,报销比例向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倾斜。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要求,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四、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现更大范围共济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近亲属”。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指导地方落实省域内近亲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使用,同时加快推动实现跨省共济使用。


四、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多措并举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发给参保女职工。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参保人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等进行生育的医疗负担。


五、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确保同等享受医保待遇落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指导各地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代缴业务经办流程,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七、改进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及时足额享受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强化信息系统支持保障作用,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率保持70%以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合理设置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逐步实现全国规范统一,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等外出就业务工人员能够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生育津贴审核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拓展业务办理渠道,精简办理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做好温馨提醒服务,提升参保人获得感。


八、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合力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工作联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卫生健康、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在保费征缴等工作领域,医保行政和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合力,系统解决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为劳动者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和更加公平、更有保障、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要按照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要求,积极对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积极研究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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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核效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提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失业人员再次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优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登记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经办机构推送的人员信息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结果。

三、强化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四、明确代缴方式。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经办流程。

五、妥善处理争议。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请并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据实重新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证书审核。参保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持证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要确保证岗相适,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发现同一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短期内集中发放证书、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等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重点核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及时设置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触发高危风险时及时提醒并开展核查。不法中介机构招揽失业人员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罚款,涉嫌欺诈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畅通申诉渠道。各级经办机构要依托综合窗口、岗位或12333人社咨询热线,高效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并妥善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置失业保险业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岗位,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经办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待遇直达快享,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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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2025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搭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对接平台,打造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活动安排

(一)就业援助月。2024年12月中旬至2025年1月下旬,以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部门开展,集中为困难群众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

(二)春风行动。1-3月,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各类劳动者、各类用人单位为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支持各类劳动者有序返乡返岗,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及时开工复产。

(三)全国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春季专场活动。3-5月,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往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区域性青年人才交流会、跨区域巡回招聘会及配套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四)民营企业服务月。4月,以民营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教育、退役军人、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开展,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到民营企业就业。

(五)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6-9月,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以及有招聘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为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通过全国统一、多方联动的网络招聘平台,以优质高效服务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六)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7-12月,以2025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针对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求职需求,开展政策落实、权益保护、困难帮扶等系列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七)全国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秋季专场活动。9-11月,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往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区域性青年人才交流会、跨区域巡回招聘会及配套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八)金秋招聘月。10月,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民政、退役军人、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开展,帮助企业招工稳岗,支持劳动者求职就业,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

(九)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行动。12月,面向高校毕业生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专场招聘、集中组织直播带岗、优化就业指导、有序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等活动,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扩大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

(十)中央企业面向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025年9月-2026年6月,以西藏、青海、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涉藏州县等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通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支持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抓手,作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的具体举措,积极谋划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联合其他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地见效。活动期间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杜绝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二)推动服务下沉。各地要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市场机构、街道社区和服务网点的协同联动,联合开展招聘活动、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要组织职业指导师等就业服务专家团队,深入社区、园区、高校、企业等开展专业服务。

(三)深化数字赋能。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应用大数据、AI等新技术手段,精准推送招聘岗位、活动信息,积极探索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服务。常态化开设线上招聘专场专区,创新开展网络招聘,推广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招聘对接模式,实现线上招聘不停歇。

(四)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进一步实施全媒体宣传,及时跟踪报道,推行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推出服务典型,做到报纸有专题、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消息、手机有信息。打造特色化品牌,结合总体活动安排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及时报送活动图片、新闻线索、典型案例,我部将通过部官网、官微等总结推广。

(五)注重风险防范。各地要进一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招聘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加大招聘信息审核和保护力度,确认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有效,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依法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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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北京:发布弹性退休相关文书示范文本。


1月10日,市人社局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该示范文本的推出,目的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助力弹性退休政策稳妥有序实施。


这两个示范文本主要就弹性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本次发布的两个示范文本也适用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需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登录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查询下载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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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上海: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2025年1月1日起,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07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4年12月30日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


第四条  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可根据全省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五条  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从调整年度的1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数,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执行的浮动费率标准。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占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参保单位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认定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核后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费率根据本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1.用人单位在上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100%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4.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发生率但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发生率150%的,费率上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浮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2.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3.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4.上一调整周期内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5.拒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6.非客观性因素影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亡、3人及以上多人伤亡、重伤等重大工伤事故在48小时内未告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1.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按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或职工发生工伤时施工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实名制”登记3人次(含)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按单位参保办法上浮一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产生的先行支付且未弥补基金到位的;3.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风险)“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以及按项目参保存在少报、瞒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按单位参保办法上浮两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前述多个条款规定的多种情形的,按从高原则,取其符合情形中的最高档次确定缴费费率。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被设区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健康企业(或优秀案例),符合本办法第七条2、3款规定且不属于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对应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本办法所指健康企业,是指用人单位整体被认定为健康企业,单位机关或分支机构认定情况不作为费率浮动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4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第十四条  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跨行业经营且难以确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的,按照较高风险行业确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多行业派遣难以确定的,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上一浮动周期最后一季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核定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计算时间为上一浮动周期前一年的10月1日至上一浮动周期第二年的9月30日),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费率核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及时将基金使用情况、工伤认定情况、浮动费率等情况,以及申诉部门和时限等信息告知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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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福建: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57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从2024年1月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会议精神,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幸福地”,做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不仅保障和改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更是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体现党和政府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09

湖南:关于202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我省2025年度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和202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尚不能在年初公布,为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经研究,现就2025年度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7180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5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在4308元/月至21540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和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农户型国有农场及其职工,可据此申报2025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进行。


(二)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以领取待遇的,应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


(三)202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以2024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618元/月),按2025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5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养老金有预核和预发的,待养老金计发基数等确定后再一并核定、计发)。


(三)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202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7618元/月核发相关待遇。


二、202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后,及时进行缴费结算、缴费和待遇核定、结算,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此前的缴费基数,按2025年度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准值统一进行调整至0.6或3的缴费工资指数,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已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费、补差)。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二)已停保、转出、办理正式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基数(工资)不再调整、缴费不再结算。职工养老保险已停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三)养老保险已预核和预发待遇的,统一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标准发放或结算,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公布后,预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新的标准需补足差额的应补足,需扣回差额的不再扣回。



文字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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