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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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北京:发布弹性退休相关文书示范文本。
1月10日,市人社局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该示范文本的推出,目的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助力弹性退休政策稳妥有序实施。
这两个示范文本主要就弹性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本次发布的两个示范文本也适用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需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登录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查询下载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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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2025年1月1日起,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57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从2024年1月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会议精神,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幸福地”,做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不仅保障和改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更是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体现党和政府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湖南:关于202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我省2025年度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和202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尚不能在年初公布,为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经研究,现就2025年度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7180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5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在4308元/月至21540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和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农户型国有农场及其职工,可据此申报2025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进行。
(二)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以领取待遇的,应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
(三)202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以2024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618元/月),按2025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5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养老金有预核和预发的,待养老金计发基数等确定后再一并核定、计发)。
(三)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202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7618元/月核发相关待遇。
二、202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后,及时进行缴费结算、缴费和待遇核定、结算,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此前的缴费基数,按2025年度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准值统一进行调整至0.6或3的缴费工资指数,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已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费、补差)。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二)已停保、转出、办理正式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基数(工资)不再调整、缴费不再结算。职工养老保险已停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三)养老保险已预核和预发待遇的,统一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标准发放或结算,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公布后,预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新的标准需补足差额的应补足,需扣回差额的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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