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气述法丨大寒篇

文摘   2025-01-20 11:24   江西  



今日推出第十一期

节气述法”之

大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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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寒,是二十四节气中的最后一个节气。于每年公历1月20日左右,太阳黄经达300°时交节。大寒节气处在三九、四九时段,此时寒潮南下频繁,是一年中的最寒冷时节。《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中说道,“十二月中,解见前。”表示大寒同小寒一样,都是代表天气寒冷程度的节气,意味着天气寒冷到极致。大寒节气的到来,既表明一年中最寒冷的一天已经到来,也预示着这一年即将结束。‌

‌“寒天传暖意,法治伴君行。”赣州卷烟厂始终把强法治、促管理、防风险作为保障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举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打造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为构建赣烟和谐氛围,推进法治建设,赣烟积极行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多元宣传形式,组织员工深入学习统计法,提升全员法律意识,为赣烟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普法小讲堂

大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统计调查工作最坚强、最根本的保障,是统计调查部门行使统计调查行政管理权的根本依据。该部法律于1983年颁布实施,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法自继1996年、2009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统计法》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将会如何?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迟报、拒报、不如实填报统计资料等行为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规定的“15个不得”是什么?

★一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4个不得”

第七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单位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二是专门针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个不得”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三是专门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是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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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欧阳敏

本期责编: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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