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破公众“谈破色变”局面,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重整,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建立破产法教研基地一周年之际,双方联合开设“破产法百问百答”专栏,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等破产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大局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贡献应有之力。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且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能够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更能够让“濒临死亡”的债务人“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本期就和大家分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等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可继续进行。需要注意:
1.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的时间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前。应当中止的案件只限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只是中止而不是终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被中止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在判决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确认其债权并将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进行撒诉,以便降低诉讼成本。
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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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来源:吕梁中院 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