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破公众“谈破色变”局面,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重整,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建立破产法教研基地一周年之际,双方联合开设“破产法百问百答”专栏,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等破产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大局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贡献应有之力。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且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能够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更能够让“濒临死亡”的债务人“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本期就和大家分享《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地域管辖:
原则上,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或无主要办事机构的,由注册地或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法条依据: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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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来源:吕梁中院 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