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法·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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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在生活中,汽车因其便利性成为不少人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但实际中经常存在出租、借用甚至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使用人和a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在人车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邬某与被告热某、某租赁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Part.01
案情背景
2023年11月6日19时45分许,被告热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过人行横道的原告邬某发生碰撞,致原告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1月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邬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花费医疗费2255元(由被告热某垫付)。
Part.02
审理经过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邬某在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复查、购买药物共花费医疗费51935.68元。原告邬某住院期间被告热某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后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邬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邬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足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邬某支付鉴定费800元。小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热某,被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系该车辆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被告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新A×××号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先由被告永安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财险某支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Part.03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具体的过错情形分别做出了规定。从上述规定看,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因其可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适用连带责任,即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在此,亦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如确需出租、出借或为员工配备车辆,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认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使用人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否则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图/供稿/丁佳玲 编辑/司 校稿/柯媛媛
审稿/高俊峰 审核/胡晓云 审签/刘晓文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