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订立书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收取费用的性质及应否返还的认定

政务   2024-10-14 19:02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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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江某看到某餐饮公司加盟招商项目的信息后,与该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某餐饮公司支付加盟费42800元。江某支付加盟费后,某餐饮公司安排业务员到某市帮江某选加盟店的位置,因未协商一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加盟协议。后江某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42800元加盟费,某餐饮公司未返还,双方发生争议。江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口头约定《加盟协议》,并要求某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意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合同对象、具备合法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法的目的和内容,以及符合形式要求。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合同才能有效成立。本案双方具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最终因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而未签订书面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且某餐饮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故特许人不应收取加盟费,某餐饮公司收取江某的加盟费于法无据,故对江某要求返还加盟费42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某餐饮有限公司返还江某加盟费42800元,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合同签订前收取的费用大致包含保证金、定金等,具体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前的收费可能会发生在一些相对复杂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这与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有一定关系。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需要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其中经营指导包括经营场所的选址、装修以及宣传推广,这些往往发生在合同签订前、商业活动还未正式启动之时,而且需要特许人付出一定的成本。另外基于合同的公平性,为了更好的实现合同目的,大部分特许人会在合同签订前就这一部分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费用。虽然实践中,部分特许人仍以加盟费的名义要求被特许人缴纳这部分费用,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这一条文旨在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为了避免特许人在付出选址、推广等服务成本后不能成功缔约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因双方的信息不平等,所以需要特许人对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条件、方式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这部分费用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有无正式订立书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若没有,双方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第二、特许人是否为被特许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服务。因为本文讨论的是合同签订前收取的费用,故这里的服务也应该是指被特许人正式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店盈利前特许人提供的服务,若没有提供,根据公平原则,视条件应予返还;第三、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书面说明了收取费用返还的条件与方式,若满足返还条件,则应予返还,若没有进行书面说明,则需要结合上述两个条件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江某与某餐饮公司未订立书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故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虽然某餐饮公司派人员与江某进行选址、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沟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且某餐饮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故某餐饮公司收取江某的42800元费用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来源/周村法院 编辑/司宇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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