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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法》构建起了 “退一赔十” 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取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购买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是药品为假药劣药的状况下,依旧选择购买并进行维权索赔。对此,社会各方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这种 “知假买假” 的行为意见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宣称,将把守护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核心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
(二)对所有处于生活消费范畴内的购买者,均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次发布的《解释》在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定退款及返还食品药品事宜、明确代购人及小作坊责任、确定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规则、规制恶意索赔以及惩治违法索赔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在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内的购买者均给予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支持。《解释》第一条规定,倘若购买者是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食品,且无证据表明其在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那么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准,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此充分保障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动。
其二,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的准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纳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消除人民群众对于不合格食品药品再度流入市场的忧虑。
其三,明确代购人和小作坊的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若以代购为职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既要确保食品安全,又要防止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其四,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在规定此问题时,虽未罗列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将其排除在外。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判定。诸如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了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且危及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五,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规定,统一了裁判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
其六,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 “退一赔三” 或者 “退一赔十”,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条还规定,购买者若错误起诉 “退一赔十”,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 “退一赔三”。由于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从而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其七,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对于 “知假买假” 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 “知假买假” 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 “知假买假” 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其八,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若构成虚假诉讼,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若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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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的积极影响
《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 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出台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一)对消费者的影响:
1. 引发道德争议:该规则的实施导致出现了一些所谓的 “职业打假人”。部分 “职业打假人” 以打假为手段,通过大量购买问题食品来获取高额赔偿,其行为的动机并非单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而是为了谋取私利,这种行为引发了社会对道德和法律边界的讨论。
2. 增强了消费信心:该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更加放心。当消费者遇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高额赔偿,不必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从而更愿意去消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市场的繁荣。
3. 提高了维权意识:“退一赔十” 的规定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会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影响:
1. 增加了经营风险: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退一赔十” 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意味着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食品企业来说,这种风险更为突出。
2. 易引发恶意索赔:部分消费者或 “职业打假人” 可能会利用该规则的漏洞,故意寻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小问题,进行恶意索赔。企业为了避免纠纷和赔偿,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这些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管理难度
3. 促使规范生产经营:“退一赔十” 的惩罚力度较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会更加严格地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这有助于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水平,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 推动行业优胜劣汰:该规则的实施对那些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一些不良企业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淘汰出局。相反,那些注重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的企业则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从而促进食品行业的优胜劣汰。
最高法发布的这一司法解释,无疑为保障食药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这一新规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祉和安全感。同时,也希望广大商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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