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我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省全市人社系统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以“政策面对面 服务零距离”为主题的“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活动旨在让“全民参保 共享美好”理念深入人心,把社会保险的惠民政策、暖心服务送进“千家万户”、解开“千头万绪”,以实际行动践行人社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庄严承诺。
为进一步提高社保政策业务的群众知晓率,加大社保知识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全民参保覆盖面,近日,我们组织力量梳理汇编了《社保服务进万家,政策知识全解答--社会保险常用知识问答》书册,本书册共分13节(见下图)132个小项,以通俗易懂、浅显明了的语言,解释解读了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知识及业务经办环节。
从今天起,本公众号开设专栏分期推出全部内容,敬请浏览收看。今天刊发第一节参保登记,第1-15小项。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规定,我省在2019年9月底之前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所等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国家规定的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
全省参保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单位为16%,个人为8%。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单位为8%,个人为4%。
各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规定的项目和我省新规范的补充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奖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全省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前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自动推送至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推送至实际常驻地(生产经营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推送至相应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相关表格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社会保险局-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在省社保局办理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登录山西省人社厅官网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注册→填写用户信息→携带相关资料至省社保局2楼运维办公室开通网上经办,即可实现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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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会利 刘艳荣 郭左琴
审核:高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