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摘   2024-11-22 11:04   山西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吕人社函〔2024〕41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10号)、《吕梁市民政局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吕民发〔2024〕1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计,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继续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根据遗属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

三、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遗属户口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1:

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户口所在地

补助标准(元/月)

离石区

568

孝义市

652

汾阳市

560

文水县

544

交城县

544

方山县

544

兴县

544

岚县

544

中阳县

544

柳林县

596

交口县

544

临县

560

石楼县

544

附件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吕民发〔2024〕14 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的通知》(晋民发〔2024〕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均每人每月提高20元。标准提高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孝义815元,柳林745元,离石710元,临县、汾阳700元,文水、交城、岚县、方山、中阳、交口、兴县、石楼6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8124元,柳林7284 元,汾阳6864元,离石、文水、交城、岚县、方山、中阳、交口6624元,兴县、临县、石楼6468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提高的1.3倍统筹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0元。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13100 元,柳林12000元,临县、汾阳、离石11500元,文水、交城、兴县、岚县、方山、中阳、交口、石楼110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10980元,柳林9880 元,汾阳9380元,离石、文水、交城、兴县、临县、岚县、方山、中阳、交口、石楼907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
此次提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补齐。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提标工作。
(二)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稳中求进,将因低保标准调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同步开展低收入家庭的调整认定工作,实施动态监测,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各县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在6月10日前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本次提标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 号



一、补助原则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1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会城市:156

地级市:140 

县级市:110 

县(区):90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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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灵活就业人员的一封信

编辑:高会利

审核:高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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