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问:
答:
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所等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国家规定的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
问:
答:
全省参保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问:
答:
问:
答:
目前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问:
答: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往/期/回/顾
来源:山西人社
编辑:高会利
审核:高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