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取消二手房拆迁购房奖励!新房迎来重大利好!

文摘   2024-09-04 14:26   浙江  




柯桥拆迁购房奖励,有重大变化!


近日,柯桥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房屋征收相关价格标准的通知》。


主要变化有:取消货币化安置二手房购房奖励,修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起始时间等。政策全文附后。关于拆迁住宅的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政策规定: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集中签约开始之日起18个月内,购买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柯桥区政府平台拍卖的安置房的,按10%实行购房奖励。新购房屋总价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按新购房屋总价的10%予以奖励;新购房屋总价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


《柯桥区房屋征收相关价格标准》如下:

为规范柯桥区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各类价格,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制定柯桥区房屋征收相关价格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原则
被征收土地房屋补偿价格(比准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并上报区房屋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货币补偿结算
(一)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住宅房屋。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重置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2.集体土地住宅房屋。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比准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1+层次等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重置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4.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
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参照相同区域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与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差额确定)
住宅、非住宅房屋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土地房屋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及相关补助奖励等)增加10%予以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其他房屋的补偿。
1.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批而未建、多批少建和保底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按比准价结算,不再给予其他奖励及补助。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已明确建筑面积或容积率的,批而未建和多批少建部分货币补偿按评估价减同类房屋重置价结算,不再给予其他奖励;未明确建筑面积或容积率的,确权房屋容积率不足1.8的,不足部分土地按同类地段住宅出让基准地价补偿,并给予10%的奖励。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不足审批建筑面积或容积率保底1.0的,不足部分土地按同类地段同类性质出让基准地价补偿,并给予10%的奖励。
2.对已发证或缴款的附房、主房未认定部分、已收归村集体的应拆未拆房,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3.未登记发证的宗祠公堂,经核实后按住宅货币补偿政策结算,不再给予购房奖励和10%奖励。
4. 不动产权证标注的不予认定的农房超高部分及地下室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结算,3层及以下超户型不予认定的标注面积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和房屋装修补偿。不予认定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奖励与补助。
5.未确权的村级物业用房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款结算到村(居)集体。
6.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考虑到拆房安全,可按临时建筑结构价标准进行残值回收后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突击建造的不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
(一)集体土地房屋。
1.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超过部分因套型不可分割,35(含)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的50%结算,超过35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2. 保底面积、批而未建和多批少建部分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新建安置房成本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3.选择产权调换,超过安置房择房总面积部分的合法面积,允许货币补偿,并给予10%奖励,安置房不再享受套型不可分割部分35平方米优惠政策。
(二)国有土地房屋。
1.国有土地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超过部分因套型不可分割,35(含)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的50%结算,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2.选择产权调换,超过安置房择房总面积部分的合法面积,允许货币补偿,并给予10%奖励,安置房不再享受套型不可分割部分35平方米优惠政策。
四、迁建安置结算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农村私人建房户型标准建设,合法房屋按评估重置价予以补偿,建筑占地按75元/平方米结算,安置小区各项配套按20000元/户的标准由征收业主一次性支付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负责包干建设。
五、其他有关价格规定
(一)住宅房屋。
1.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集中签约开始之日起18个月内,购买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柯桥区政府平台拍卖的安置房的,按10%实行购房奖励。新购房屋总价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按新购房屋总价的10%予以奖励;新购房屋总价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积极推进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制”安置,提升居住品质,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拍卖安置余房的以拍卖成交时间为准。购房奖励凭产权证结算。既选择货币补偿又选择产权调换的,允许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标准按选择货币补偿部分房屋的补偿款参照前款执行。
(3)购房人与征收协议上的被征收人不一致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购房人必须为共有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购房人必须为安置人口。
2.装修补偿。
装修不选择评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的75%补偿,不低于400元/平方米。
3.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在8—15元/月/平方米内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从搬迁月起至被安置月止计发临时安置费,并增加6个月临时安置费。多层安置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不超过36个月。超期安置的,应支付被征收人超期时间双倍临时安置费作为补偿。
4.搬迁费。
搬迁费每户按1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每户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5.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每户25000元给予奖励。具体操作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并严格分户政策。
6.安置房源统筹结算。
全区所有镇(街道、开发区)及其他单位所属公司的拆迁安置房源均可纳入统筹使用范围。统筹的安置房源价格由需求方和供应方按安置小区现时评估价结算,安置小区现时评估价由评估公司按规定评估后会同需求方和供应方上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跨镇(街道)统筹安置的户,同面积部分按被拆房屋市场价与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套型不可分割结算标准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装修补偿。
商业、办公房屋(含工业厂房中的实际办公用房)装修补偿不选择评估的,按合法面积房屋重置价的35%补偿,不低于200元/平方米;仓储、工业房屋装修补偿不选择评估的,按合法面积房屋重置价的10%补偿,不低于5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商业性质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合法面积200元/平方米结算,其他性质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合法面积125元/平方米结算。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元/平方米结算。搬迁费支付后,涉及的设备设施基础、拆卸装运等项目不再另行评估补偿。
设备设施的报废应从严控制。因搬迁,设备设施确需经专业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的,按现状设备设施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作为计算基础(固定资产账面已核销的除外),依据相关行业设备设施安装调试补偿费率进行补偿;无有效依据的,不得评估补偿。具体补偿费率如下:纺织印染类设备设施1.5%;锅炉类设备设施6%;起重类设备设施8%;泵站类设备设施4%;发电机组类设备设施3%;中央制冷通风类设备设施5%;化工类设备设施4%;化纤类设备设施4%;电子衡类设备设施8%;变配电类设备设施400元/KVA;太阳能类设备设施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结合使用年限进行补偿,住宅的控制在50%以内,非住宅的控制在40%以内;其他特种行业、特种设备补偿费率上报区房屋征收部门。
4.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验收合格的,按合法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确权土地房屋价值的5%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及其他费用)。
6.其他。
供水和燃气接口费、蒸汽进网费等按企业的实际列支予以补偿。
本价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房屋征收权属及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试行)、柯桥区房屋征收相关价格标准(试行)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22〕17号)中的《柯桥区房屋征收相关价格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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