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摘   2024-11-06 05:00   北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建〔2024〕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要求,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出借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的,房屋使用人按约定共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合理使用、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委托安全鉴定、排除安全隐患、采取解危措施等法定义务。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安全法规政策和技术知识宣传,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开展日常检查,重点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情况不明、有围挡不易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自建房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涉及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托基层智治和农房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农村自建房分类实施网格巡查,提高巡查的精准性。用好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的作用,提升基层的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能力。

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房屋(包括部分改为其他用途的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防范和打击以装饰装修名义改变房屋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等违法建设行为,其他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告知违法建筑处置机关依法查处。

三、不断强化安全隐患动态治理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义务;未按照规定委托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但是不得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以危房处置为名实施强拆;经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要求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严格管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抓紧鉴定和整改,属于危房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整改后经复核鉴定确认不再属于危房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危房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活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和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大力推进城镇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结合深化“千万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等大力推进农村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细化房屋安全鉴定标准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房屋用途改变管控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临时改变用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五、大力加强新建房屋源头管理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确需新建自建房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等各环节管控要求,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对低层农村自建房,优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节点到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抽查、加强技术支撑;对非低层农村自建房,落实规范化设计、施工、验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

六、协同推进违法行为清查整治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加大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和使用自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惩戒教育并重,防止以罚代改、只罚不改。重点关注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及自建房审批、监管、执法、应急、救助等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七、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方面的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机构合理设置和人员统筹使用,整合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派出力量,统筹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专业水平,可以依法受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管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的作用,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服务,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实施竣工规划核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危房所有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需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民自建住宅的宅基地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宅基地用地需求调查,与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涉及非法占地建房的有关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事项列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通过参与联合抽查巡查、完善信息共享等方式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衔接配合。电影、经信、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机关事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八、深化房屋安全管理改革创新

巩固提升数字化改革成果,推进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农房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迭代升级、深度应用和有机衔接,以全省统一“房屋码”为基础,建立城乡房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体系,将房屋安全数据共享和应用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深化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工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实施的农房建设审批和监管机制,实现不见面审批、高效能监管、大综合执法、全方位服务。鼓励各地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AI辅助等方式,提升自建房建设和使用过程在线监管的范围和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自建房体检、保险、房屋养老金等创新试点。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电影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江省数据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0月21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经过一年半的整治工作,我省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完成了全部自建房排查,并对存在隐患房屋采取了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共排查自建房1547.3万栋,对危房实施实质性解危3.2万栋,管控存在隐患房屋2.1万栋,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但在自建房建设长效管理上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房屋所有人安全意识不强、新增安全隐患未得到全面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等方面。202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以下简称建村〔2023〕18号文件),明确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和新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的各项措施。2023年12月8日,柯吉欣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省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要围绕减存量风险和控增量风险,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完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巩固提升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

2023年4月初,省建设厅根据建村〔2023〕18号文件精神,在研判分析自建房安全整治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摸底分析,并于4月下旬完成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经组织部分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后,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省级部门、各设区市和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12月,根据省政府自建房安全管理专题研究会议关于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的要求,该文件增设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属地政府管理职责等内容后,第二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地市意见。2024年3-5月,省建设厅会同各联发单位完成了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会签工作,该文件被命名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两轮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省建设厅共收到94条修改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经研究,采纳73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0条,部分采纳与不采纳的意见均已与相关部门和地市沟通并达成共识。2024年7月,省建设厅会同各联发单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通知》(送审稿),提请经省政府同意后发文。2024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考虑和内容解释

我省《通知》主要是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浙江实际,细化我省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与建村〔2023〕18号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不漏一栋一户”的全覆盖要求,在建村〔2023〕18号文件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要求基础上,自我加压,将安全管理措施扩展到全部自建房。二是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房屋审批、建设、使用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职责,形成高效协同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三是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房屋使用安全领域数字化改革重点工作,明确落实自建房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源头监管、深化改革创新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确保建村〔2023〕18号文件相关要求落深落细落地。四是突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和房屋用途改变管控,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惩戒整治力度,坚决杜绝新增安全隐患。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8个方面:

(一)推动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在明确“房屋所有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房屋出租、出借、与他人共同使用、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等情况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各地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惩戒。

(二)强化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一是锚定重大风险,突出“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不清楚、处于外部装修阶段不宜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的自建房日常检查巡查。二是拓展管理方式,通过网格化巡查、信息化监管、社会化服务等途径,多管齐下提升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能力。三是强化装饰装修行为监管,明确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要求,强调不得以装饰装修名义进行违法改扩建。

(三)紧盯安全隐患动态治理。根据分类整治原则,明确了对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自建房的鉴定、停止经营、整改、解危流程及要求,明确了各环节房屋安全责任人、属地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鼓励各地多措并举,推进城乡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

(四)严格房屋用途改变管控。强调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临时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同时,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严格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准入,再次强调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五)严控新建房屋源头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增量,明确城镇新建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求。强化农房建设管理,提出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抽查、巡查等职责。

(六)推进违法行为联合清查整治。一是强调各地要强化部门联动,对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予以联合处罚。二是按照“隐患不处理即事故”原则,强化行刑衔接,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审批行为监管,要求严厉查处涉及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大问责力度。

(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2〕38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基础上,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用地和规划审批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全过程管理职责,提高综合监管质效。

(八)聚力管理改革创新。一是要求以全省统一的“房屋码”为基础,建立城乡房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体系。二是开展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高效协同的农房建设审批机制和一网统管、高效运行的农房数字化管理服务体系。三是提升技防水平,鼓励各地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推进自建房安全管理。四是探索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自建房体检、保险、养老金等试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71-8105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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