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8月1日,在欧盟RASFF中可查询到26起针对蜂蜜的通报信息,其中因成分原因导致的通报7起、农药原因7起、兽药原因8起、污染物原因1起、食品接触材料原因3起,具体通报原因如表1所示。欧盟理事会2002年10月20日发布针对蜂蜜的指令Directive 2001/110/EC,将蜂蜜定义为天然的甜性物质,由西方蜜蜂(Apis mellifera bees)用植物花蜜或植物生长部分的分泌物,或在植物生长部分上的吮吸植物的昆虫排泄物制造。蜜蜂收集这些物质,通过与自身的特殊物质结合进行转化、沉积、脱水、储存,并保留在蜂房中,以使其成熟。蜂蜜基本上是由不同的糖构成(主要是果糖和葡萄糖),其中也含有其他物质,如有机酸、酶和收集蜂蜜时得到的固体微粒等。蜂蜜有多种颜色,从几乎无色到黑棕色。从浓度看,可以是流动液体、黏稠的液体或部分至整体结晶。香味也各不相同,但均为来自植物的香味。当蜂蜜被投放到市场或在用于人类消费的产品中使用时,不得在其中添加任何食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也不得添加蜂蜜以外的任何东西;不得发酵,不得人工改变酸度,加热不能破坏天然酶。简而言之,供人类消费的蜂蜜必须是蜜蜂酿制的纯天然甜物质。此外,欧盟要求蜂蜜还须满足一些强制性理化指标,如糖分含量,花蜜中的果糖和葡萄糖总量≥60g/100g,蔗糖含量≤5g/100g,含水量≤20%,水不溶物含量≤0.1g/100g,电导率≤0.8mS/cm,游离酸≤50mg/kg,淀粉酶值≥8,羟甲基糠醛含量HMF≤40mg/kg等。根据(EU)No 2023/2652号法规《更新蜂蜜、肉类、高精炼产品、明胶胶囊、渔业产品进入欧盟的要求》规定,蜂蜜包括供人类食用的蜂蜜、蜂蜡、蜂王浆、蜂胶或花粉;蜂蜜的HS编码为:0409、0410、1212、1521或1702。欧盟对于蜂蜜农药残留限量要求的法规主要包括:(EC)No 1107/2009《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要求》、(EU)540/2011《实施(EC)No1107/2009要求并制定允许使用的活性物质清单》、(EC)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多个附录等。同时,根据(EC)No 396/2005第18(1b)条规定,如果一种农药未在任何附录中出现,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相关农药在产品中的限量要求,而应采用0.01mg/kg的默认限值。为了便于消费者、企业、政府人员等及时了解欧盟对于农药监管的最新要求,欧盟建立了农药数据库(EU Pesticides Database,网址链接为https://ec.europa.eu/food/plant/pesticides/eu-pesticides-database/start/screen/products),允许用户搜索植物保护产品中使用的活性物质成分、各类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Maximum Residue Level,MRL)等。目前,该数据库中与蜂蜜相关的农药限量标准有500余项。欧盟对于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要求的法规主要包括:(EU)2022/1644《对批准用作兽药产品或饲料添加剂的药理学活性物质以及禁止或未经批准的药理学活性物质及其残留物的使用实施官方控制的具体要求》、(EU)No 37/2010《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分类》、Directive 96/22/EC《禁止用于食用动物的某些物质》、(EU)2019/1871《为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允许存在的药理活性物质建立行动参考根据Decision 2005/573/EC《关于对从中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采取某些保护措施》规定,中国输欧盟的蜂蜜须随附中国官方主管部门的声明,确保每批货物在发货前经过化学测试,以确保有关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特别是其中的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含量。除了法规要求,欧盟每年还会发布《欧盟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入境要求指南:药理学活性物质、农药和污染物的控制计划》,指导非欧盟国家或地区有针对性地实施出口监管,确保输往欧盟的食品、饲料安全水平符合欧盟要求。结合(EU)2022/1644及《欧盟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入境要求指南:药理学活性物质、农药和污染物的控制计划》规定,欧盟针对蜂蜜重点监控的药理活性物质如表2所示。除上述要求以外,欧盟还对用于生产食品的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作出规定,如Directive 96/22/EC《禁止在生产食品的动物中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作用的物质》中列明二苯乙烯、二苯乙烯衍生物及其盐和酯,雌二醇17β及其酯类衍生物,β-激动剂,具有雌激素、雄激素或孕激素作用的物质等禁止在动物中使用;(EU)2022/1255《指定用于治疗人类某些感染的抗菌剂或抗菌剂组》中规定,该法规中列出的18种人用抗生素(青霉素、头孢吡普、头孢洛林、青霉烯类、糖肽类、费达霉素、普拉佐米星、甘氨环素类、依拉环素、奥马环素等)、18种人用抗病毒药(硝唑尼特、奥司他韦、帕拉米韦、利巴韦林等)以及1种人用抗原虫药(硝唑尼特)不得用于兽药产品中,同时禁止在动物中使用含有上述抗菌剂的人用药品。 欧盟对于食品中污染物的基本法规为理事会条例315/93/EEC,规定食品中的污染物水平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将污染物含量特别是在毒理学水平上超过不可接受水平的食品投放市场,必须为某些污染物设定最高水平。具体来看,(EU)2023/915《食物中某些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其中设定蜂蜜中的铅含量限值为0.1mg/kg。根据(EC)No 852/2004《食品卫生法规》第十章“食物包装规定”规定,用于包装的材料不得成为污染源,包装过程和包装操作应避免污染产品,尤其在使用易拉罐和玻璃罐的情况下,应确保容器结构的完整性及其清洁度。(EU)2022/931《食品中污染物官方控制规则》和《欧盟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入境要求指南:药理学活性物质、农药和污染物的控制计划》则对官方监控提出了要求(如表3所示)。 欧盟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主要包括:(EC)No 1935/2004《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和惰性的一般原则。法规中明确规定食品接触材料不得将其成分释放到食物中,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改变食物成分、味道和气味等。(EU)No 10/2011《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规定》及其修订法规(EU)2016/1416、(EU)2020/1245,以及CM/Res(2013)9《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金属和合金要求》,则对塑料和金属类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使用作出具体规定,这两类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化学元素最大迁移量如表4所示。
摘选自:《中国海关》从欧盟RASFF通报信息中探究欧盟进口蜂蜜监管要求,作者:杨炳辉 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