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也不是铁饭碗了!国资委:明年国企必须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

文摘   2024-09-28 12:59   江苏  

9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宏志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4年第三次专题推进会上表示,到2025年,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要清晰界定“退出”标准,用好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规范退出的情形,不能用违法违纪、到龄退休、主动离职等替代业绩考核不合格的“退出”。

王宏志强调,要防止只有制度、没有动作,深化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在年底前真正行动起来。同时要防止简单以调整退出比例划线、搞“一刀切”,真正体现强激励硬约束。


 操作方法


建议国有企业实施“不胜任退出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先完善相关制度并注重每一环节的操作细节及留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01 制定岗位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或工作内容、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同时应将岗位说明书告知员工并保留告知的材料。
02 制定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考核制度内容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流程、考核方式、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应用等。同时该制度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并保留相关材料。
考核表中至少应体现考核指标(主要围绕岗位说明书中的工作内容进行设定)、评分标准(也可以在考核制度中体现)、打分栏、考评人签字、员工签字栏。
同时考核表应在考核前发给员工并保留相关告知材料,以免全程无员工参与的情况下,发生争议时,员工不认可。
03 严格按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并保留打分的依据。
有些企业考核制度规定的相对完善,但在考核评分时,多数情况下是主观评分。而对于考核结果不胜任的这种情况,员工往往又不会对结果进行签字。发生争议后,企业就需要举证评分的依据。
所以,对于不胜任解除,想要达到合法解除的目的,考评人(一般是用人部门)理应进行客观评分并注意在用工过程中留痕。
如果仅是停留在文件合规层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不注意,照样会败诉。不胜任工作解除的操作过程,实际是需要用人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完成的。

04 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并保留告知的相关材料。
05 对于员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进行调岗还是培训作出选择,然后告知员工。
若公司选择调岗的,应制定岗位调动通知书,其内容中应明确是因不胜任原岗位而进行调岗。所调岗位不应带有歧视性、侮辱性,且对于新岗位的薪资标准应有相关的依据。新岗位同样应明确岗位职责,调岗后应有必要的岗位培训。

若公司选择培训的,培训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有时裁审机关会要求企业能够说明培训内容与提升员工本岗位技能有密切的关联性。
实操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实行绩效改进计划,让员工按照改进计划去完成,而企业对员工没有进行培训,或是简单的走形式培训。这种情况下,企业以员工不胜任解除,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非常大。

06 企业应及时掌握员工调岗或培训结束后的工作状况的材料,经再次考核后仍不胜任的(即需要按照第一遍的考核流程再操作一遍),才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调岗或培训后多久可以再次考核,法律没有规定,企业需要根据情况考虑一个合理的期限。

07 经再次考核仍不胜任的,企业以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注意保留相关送达的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工会的解除前应先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后再将解除通知送达给员工。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再次提醒企业,在实操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工作留痕管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维护其权益。

另外,鉴于裁审机关对于不胜任工作解除的严格审查及要求企业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建议企业即便制度完善并自认为各环节已做到位,也尽量与员工先协商解除,实在协商不成,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作出单方解除。

参考制度

《永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暂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用工机制,提高人岗匹配度,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建立员工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年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实行不胜任退出;不胜任退出不包括员工主动离职、工作需要调动岗位、到龄退休以及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等情况;

(二) 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界定:

1.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上级调配、消极怠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员工;

2.年度内累计3个月绩效考核系数在0.8及以下情况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在部门排名末位的;

4.其他认为应当岗位调整或退出的情形。 

第三条 对不胜任岗位员工管理办法分三类:调整岗位、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的调离岗位: 

第四条 因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不胜任现有岗位进行调离岗位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职能部室在岗人员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对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符合或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首先考虑在职能部室内部(含辅助岗位)调岗,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如调整岗位后,仍不符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处理。

(二)生产一线在岗人员车间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须在车间内进行调岗,调岗后由员工本人签署《岗位变动确认单》。如仍不符合或不适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进行再培训处理。 

第五条 对以上触犯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者,只允许调岗一次,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要求的,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城控集团员工以及城控集团下属子公司城控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员工,经考核后若确定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明确调离岗位处理方法、不胜任岗位员工再培训再分配管理方式等内容,内容科学合理、通俗易懂,是积极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和企业人事建设的实际需要。

《池州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行末等调整或不胜任退出机制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方法咨询根据国资委、劳达laboroot、池州产投、永宁城投等平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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