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动用销售砂石料,什么情形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百科   2024-11-24 21:52   北京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规定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具体是指: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黏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2024年10月17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明确了在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中,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01


除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产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遗留砂石料,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情形,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02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0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砂石料以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方式擅自处置;

04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

05


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

06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砂石料行为:

01


剩余砂石料销售数量明显超出处置方案明确数量;

02


剩余砂石料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03


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国库;

04


工程建设项目未动工先行交易、违规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违规插手和干预价格评估等其他违规处置情形。


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明确可以处置砂石料的建设项目范围为: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57号文印发后,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主要是“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这句最为关键的表述中出现的两个“等”字。一种认为“等”在这里是表示列举后的煞尾,一种认为“等”在这里是表示列举未完。(推荐阅读: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只要不擅自处置,不构成非法采矿

57号文过于从严从紧,未经充分调研,不太切合实际,尤其对适用范围没有公开的、明确、具体的政策解读,在理解和执行上产生争议。

此次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对此作出明确的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属于严格控制性质的文件,文件中明确的“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经咨询自然资源部仅限于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处置剩余砂石料。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涉及砂石料销售的,一律认定为违法采矿情形。

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的文件的和政策解读,可以理解为:除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难以避免、合理必要”,在影响最少化的前提下,比如平整场地等产生的剩余砂石料,可以自用,只要不销售,不认定为违法采矿。但对如何加强日常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是防止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

有的地方在山体中挖洞,利用挖出的空间从事粮食储存、人造溶洞旅游开发等项目,按照目前新的政策,其产生的砂石料既不能由企业自行销售,也不能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否则构成违法采矿行为。但对是否允许挖洞,目前并无明确政策依据。

57号文出台之前,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对以工程建设名义违法采矿具体明确了五种情形:

01

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防火森林通道、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采出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02

以地方党委政府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批准设立“临时采砂场”“临时采石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03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

04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的;

05

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另外,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还有两种情形可以处置剩余砂石料

一是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规定: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推荐阅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什么情形属于违法采矿和违规处置土石料?


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02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0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0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


二是非砂石类生产矿山。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规定: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此前政策



57号文出台之前,主要政策依据是,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

该文件明确: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关键词是: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这里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比较宽泛的解释。

另外,此前的政策依据还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提醒:57号文印发后,这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57号文之前,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规定,也是不局限于能源、交通、水利三大类,只要有政策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就不能认定为违法采矿。

比如,2022年6月2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6部门《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市县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比如,2022年11月21日,泉州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设、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

比如,2022年1月10日,珠海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是指我市范围内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准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工程建设项目采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按照建筑垃圾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22年5月25日公布实施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不得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按照福建的规定,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也是可以动用砂石料的,可以自用,允许公开有偿化处置,主要是禁止擅自将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


相关法律



依据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仅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未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可由地方自行规定




以工程为名违法采矿案例



2022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


1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7月,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修建项目为名在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违法开采石灰岩、页岩。2020年7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岩及页岩71.26万立方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5.35万元,并处罚款535.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分履行,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2

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在寨豁乡馒头山村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1年7月,博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1.83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85.11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博爱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3名涉案人员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3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12月,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设施农用地建设兔场为名在上峪乡鹿厂村村东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8年12月,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78万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38.9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4.72万元。


4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矿山修复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矿山修复为名在长塘镇工农尖山矿区外开采建筑用花岗岩。2019年9月,临湘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期间,案件调查因取证困难中止,2020年12月恢复调查。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花岗岩93.17万吨,违法所得1397.5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来源:自然资源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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