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百科   2024-11-11 22:55   北京  

土生万物,地载万代,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人类永续发展的生命线。近日,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大理石尾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耕地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司法之力守护我们身边的土地红线。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通过被告人徐某联系,租用新洲区某村农用地62亩,其中,含少量湖北省麻城市土地。

2021年11月,朱某、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商定,由王某从麻城市的大理石石材厂组织运出大理石尾灰,到所租用的农用地倾倒、堆放,并按车数从大理石石材厂获取收益。2021年11月,该村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朱某整改并停止违规占用农用地,三被告人将大理石尾灰从该村地域转移至相邻的麻城市地域。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该街道办事处发现三被告人又在该地堆放大理石尾灰,三次书面通知整改,但三被告人继续拖运、堆放大理石尾灰。

经勘测和鉴定,三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堆放大理石尾灰,导致原有耕作层土壤孔隙率和通气性能降低,地面板结硬化,实际压占土地总面积为15.3亩,平均压占厚度为4米,其中,压占基本农田面积11.04亩,土地损坏级别为三级破坏,属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毁坏的农用地复垦工程费用为210.07万元。期间,朱某获利约10万元,徐某获利约4万元,王某获利约4万元。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被告人朱某、徐某、王某的犯罪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案涉耕地丧失种植条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土地复垦条件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朱某、徐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三被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11.04亩堆放大理石尾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土地复垦工程费用210.07万元,并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追求一己私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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