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决定对本村西南方向的某地块进行清淤。后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清淤工程交给他人施工,以清淤的名义挖土,取出的土方一部分由村委会使用,一部分抵顶工程款,致使村集体土地大量毁坏。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非法取土面积十余亩,包括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林地等;取土地块平均深度深达六余米,土壤表层被破坏,已不具备种植条件。当地规划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对该基本农田进行鉴定,已恢复地貌,可以作为耕地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基本农田已恢复种植条件,判处被告单位某村民委员会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某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全面保护农用地、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物资,是民生保障的基本资源,保护农用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村民委员会耕地保护意识不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依法判处罚金,积极引导当事人修复受损土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守牢耕地红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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