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始终是个尴尬问题
全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有多少?这可能谁也说不清楚,甚至于你去问某个县,县里有多少行政执法人员?也有可能讲不清。为什么?因为标准不一样。即什么样的人可以称为行政执法人员?这个问题上,上下说法各一,条线与地方说法也不一样,反正就是不统一。
我们暂不讨论涉及(基层)机关性质的工作人员,如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某某分局、税务局某某分局、公安派出所,等等,这些机关正式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这个没有争议。
今天我们一起来讲一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这里所讲的这类人员,主要是指县级以下有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所谓称之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是不是应该叫行政执法人员还是个有争议的事。
让我们以“基层单位”为例,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现在开展综合执法改革,权力下放到各区镇(街道)。如某某开发区管委会、某某镇人民政府环保局、城管局、审批局等;这些单位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现在称为职能机构,其实就是管委会或镇政府的内设机构。
上述这些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所在镇的镇政府公务员;二是所在镇原来的事业单位。如原来的七站八所,现在职能归并到“某某局、某某办公室、中心”的事业人员,这一部分人中也有少数(原先是)参公的,但性质是事业人员;三是镇政府招录的其他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称之为“镇编合同制人员”。这种称谓,是不是得到县级以上编委办的认可,从目前来讲,理论上是不认可的,但实际上就是这样在招录。包括公益性岗位、辅助人员等,叫法不一样,但性质是一样的。
“镇编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A),这类人员,不算事业人员,因为他们没有正式的事业编制身份;同时,他们一般是与所在的内设机构签合同的,但又不能算是企业人员,因为内设机构不是企业。实际工作中,这部分人员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事务,付出的很多,很辛苦。但他们能不能、算不算是行政执法人员,又呈现出了非常尴尬的境地。
行政执法人员是应该有资格和持证上岗的。《纲要》(中办[2015]36号)对执法证件也提出了原则上的要求,从各地各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来看,新出台的不多,如江苏省还是1995年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大多数表述为有资格申请执法证件的,是指:“在编在岗、在职在编”的人员。
但是,什么叫“在编在岗、在职在编”,尤其是什么叫“在编”,实践中是个模糊的概念,造成基层“紧不得、松不得”。紧吧,在编就是指“有编制的公务员、至少应该是事业编”,这样的话,基层能持证的没几个人,下面执法没法开展;松吧,“现在用人机制在改革”,聘用、备案、合同制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将这部分人视为“无编”显然是没道理的, A类人员是可以持证的。
什么叫“在编”,当然是指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但是,面对一些实际问题,就很难回应,如:通过聘用制、备案制方式招录的人员,也不是随便招的,也是有计划、名额的。这类人员“不是行政或事业编制”,但不代表没有编制。为什么“在编”要仅仅指行政或事业呢?定义“在编”的观念也要与日俱进,要更有利于用人机制的实施。
同样地,在县级(以上)层面上,如城管执法,现在在开展的文化、交通、农业、环保和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执法,通俗称之为“条线内综合”,他们内部的行政执法人员来讲,也有上述类似的情况。尽管这些部门可能会更多地涉及到“授权”这个法律问题,但“条线内综合”所引起的人员结构上的复杂,也是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思考、解决这类问题,是当前推进综合执法正规化的重中之重。
面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上尴尬,笔者的建议是:
一要改变传统“编制思维”,将A类人员中实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作为真正的行政执法人员;二要准确界定行政执法人员,考量是否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首先考虑“他(工作时)的权力源头在哪里,是谁赋予了他”,而不是去问“他的所谓身份是什么?”;三要淡化“编制意识”,逐步实行“同职同酬、同岗同酬、同责同担(当)、同位同负(责)”的考察考核方式。当然,这些建议措施,都要从省级政府层面上加以作出规定来实现,而不是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发个文件就能解决的。
来源:芥莘斋行政法实务笔记 ,作者芥莘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