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有哪些监管红线?

财富   2024-12-15 20:4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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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规内化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和更新内部流程

2、为何内控要点必须和监管要点分离?

3、内部审计和合规风险评估检查工作

4、员工监管要点学习培训手册

5、业务系统嵌入,流程节点控制

6、关联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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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

一、债券市场投资要求

(一)准入要求

(二)债券交易内控

(三)债券回购条例

(四)远期交易约束

二、不同机构投资债券要求

(一)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债券

(二)银行理财投资债券

(三)公募基金投资债券

(四)私募基金投资债券

(五)保险资金和保险资管投资债券

(六)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债券


一、债券市场投资要求

债券市场投资要求是对债券交易全流程的监管要求,包括投资者准入要求和债券交易自身约束两大部分。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其中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一)准入要求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部分,两个市场有不同的参与主体和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

1、银行间合格投资者准入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在以上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下,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进一步划分合格投资者准入,这一步排除上述第三点的境外市场参与者,将合格投资者范围确认为:符合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其中:

  •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这一要求提高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管理的效率,将合格机构投资者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分别提出合格性标准。对于非法人产品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重点对产品本身的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质提出了合格性标准,能够实现有效筛选。

2、交易所合格投资者准入

这适用于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专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以上条件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其中专业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是依据《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公司债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资产支持证券也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也就是说专业投资者分类中个人专业投资者的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可投资范围实际也是受限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九条,普通投资者债券投资范围:

3、常见债券类型投资者准入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以下首先介绍一下大公募与小公募债券的资信区别,不同的公募债允许准入的投资者不同。

大公募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四)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小公募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

准入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大公募公司债)和专业投资者(大公募、小公募公司债)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2)私募公司债

准入条件:仅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准入投资者:一般情况下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166号)

(3)可转换公司债券

准入投资者:一般可转债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定向可转债转让,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本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转让的,不受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

私募可转债在满足私募债准入条件后,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可转换债券发行前以及转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

(4)可交换公司债券:

准入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分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债,依照[1][2]条件要求。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

(5)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准入投资者: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70号)

(6)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准入投资者:公开发行金融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般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

法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7)银行间与交易所互通债券

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

准入条件: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可交债)等

近1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且符合相关经验技术要求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相关风险评价、经验技术要求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准入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交易所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

准入条件:可以参与交易银行间交易所流通的债券和ABS,以及其他固收现券产品

准入投资者: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渠道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法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上证发〔202221号)


(二)债券交易内控

债券交易环节的内控是保障债券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债券交易环节各方应尽的职责,交易内容的“必要”与“不准”,都需要法律明确给出监管规范。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对债券交易业务出具了全面规定,适用于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等全债券市场参与者,交易流程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内控合规部分强调四个要点:

① 交易留痕: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② 业务隔离: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③ 合规风控: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④ 岗位分离: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四部分监管要点涵盖交易风控的主题流程,高度强调业务独立性,谨防操作风险。内控之外,还对全体债券投资参与者提出以下严禁要求,打击投资过程中的勾连行为:

① 严禁利益输送: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 严控账户管理: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包括交易账户、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三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账户普遍要求账户采用实名制,以杜绝出租、出借和转让行为。这与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账户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例如2014年中债登对于非法人类产品账户规定:“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的非法人产品,不得借用已开立的其它产品账户进行债券投资和交易结算。”

③ 严禁线下交易: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④ 严控代持行为:参与者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这种大幅度提升交易的线上化和透明化要求,严格执行能够够持续抹消线下代持行为。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两部法规中进一步提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广泛范围。其中除上述要求外,还有以下补充要点:

①加强用印管理: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②完善交易监控:

——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明确的价格偏离基准能够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交易行为,实时监控风险。

③投资比例控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远期交易应当加强产品期限、交割方式、交割规模控制,加强单只债券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比例控制、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占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控制。非法人产品应当加强债券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与产品净值的比例控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借贷交易,应当加强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占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比例、单只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占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控制。


(三)债券回购条例

债券交易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回购行为在债券投资中是重要的资金调节手段。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提出对债券回购的具体约束,其中:

买断式回购是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质押式回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

1、回购期限

302号文中第八条要求: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在此前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且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这些要求在302号文中都被放宽。

2、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红线

302号文中第九条对债券回购的杠杆比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超过红线需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十九条中,还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债券投资交易价格和利率比较基准作出要求,严格监控交易价格偏离:

——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四)远期交易约束

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目前适用券种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对债券远期交易提出具体要求:

1、交易期限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七条,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交易期限,不得展期。

2、交易数额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八条,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3、结算方式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4、风控指标

主要是对债券远期交易的风险控制进行判断。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十条:

(一)市场参与者单只债券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20%;

(二)市场参与者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与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三)市场参与者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与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不同机构投资债券要求


(一)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以下与债券相关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银行自营资金的最主要投资方向就是债券,其次是基金、非标等资产投资。资本新规调整债券风险权重,对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债券的配置产生一定影响,通过2012年版本资本办法与202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变动方向:

①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券中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专项债券仍保持20%风险权重。第三档银行地方政府债券依照《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单独规定,全部适用20%风险权重,不区分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地方债权重的下调获奖有效释放银行资本,促使其加大对地方政府债的投资规模。

②对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的风险暴露,依照信用评级将风险权重进一步细化,整体风险权重提升。其中三个月以上金融债风险权重明显上升,会影响其发行主体,一般多为弱资质中小银行的风险权重提升更多。

③非银行金融机构债中投资级别主体权重下降。新规关于一档银行提出了工商企业和非银金融企业“投资级”的全新概念,将满足投资级条件的非银金融机构债风险权重下调,有利于对高等级信用债的投资。

④次级债券风险权重提升。由原先的100%无差别提高到150%,只保留政策性银行二级资本债100%的风险权重。永续债250%的权重保持不变。这对银行配置二级资本工具的意愿会带来一定影响。

⑤信用债风险权重细化。一档银行区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同时新增中小企业风险权重要求,下调至85%;并细化第三档银行的信用债风险权重,按照异地公司和本地公司的各层级进行详细划分。

投资比例: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七条中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计入会计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或应收款项类债券)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


(二)银行理财投资债券
1、投资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涉及到债券方面,基本涵盖全部债券品种。

不可投资范围: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投资比例

就具体的投资比例来看,商业银行对债券的投资应当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这就相当与对于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利率债券能够适当放开比例要求。

(三)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四)针对风险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合计余额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的10%。

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行理财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债券的投资,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有着更加细化的要求。根据《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对债券的投资范围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由于其现金管理的属性,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对债券期限的要求,同时增加了不得投资的债券工具,包括:

(一)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二)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三)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理财产品中门槛极低,普及广泛,流动性极高的特殊品种。以上要求可以看出监管对现金管理类产品安全性的高度强调,以防止不规范产品的无序增长和风险积累。

现金管理产品一直被拿来和货币基金进行比较,两者有着极高的相似度。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投资范围,货币基金的投资债券范围和现金理财产品保持一致。

投资比例:

在上述投资范围内,《通知》第三点进一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划归投资比例,其中:

现金理财产品的投资集中度和货基保持一致,其中对于主体评级低于3A的机构发行金融工具,货基多了一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且对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货基的管理要求不一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流动性受限资产方面,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货币市场基金在这一方面则有一定的放宽,对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放松到了30%的限制,只限制主动投资于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10%的比例。

同时现金理财对杠杆率提出了具体限制要求,货基则没有这方面要求。


(三)公募基金投资债券
1、投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基金财产应该投资于: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投资范围内不涉及债券相关,也就是说公募基金可以投向债券的全基本品类,当然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继续有细分要求。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基金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其中货币市场基金的债券投资范围就在上文中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2、投资比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与债券相关的有以下两点: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这是对于投资范围比较基础的要求,基本不影响公募基金的债券投资。


(四)私募基金投资债券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给出,只泛泛提到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关于比例等限制不予披露。

在2023年新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提到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也是提及债券,但不明确,不过接下来给出了财产不得涉及业务。包括:

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五)保险资金投资债券
1、保险资金和保险资管区别

这里的保险资金和保险资管需要做一个区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这意味着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必须收到强监管,优先考虑安全性,有更高的投资要求。

保险资管则是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投资条件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金投资债券,需要自身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以下条件:

3、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① 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也就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央行票据等。

② 准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③ 金融债券: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其中金融债券包括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

金融债券投资条件参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4.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二)证券公司债券,应当公开发行,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④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公司债券投资条件参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4、投资比例限制

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其他投向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都有比例限制。

总体来看无担保的公司债券比例受限更加严格,对于同公司和关联公司发债的投资比例,亦都有严格限制,乙方不正当关联交易危害资金安全。

5、保险资金投债信用评级

针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官方出台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债券市场逐渐淡化强制评级的背景下,这是对保险资金投债的松绑行为,法规差异化监管原则,依照保险机构实力和能力,对投资非金融债券设置不同要求。

基本面可以概述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越强,可以投资的债券评级范围越广。

另外对于取消信用评级的部分保险公司,其投资BBB级(含)以下的公司债券时,在《通知》中对投资额度和比重另有要求:

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债券:

投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管投资债券做出了具体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基本涵盖债券的全品类。

其中货币市场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依照《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自律指引》,只能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和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类似于前述现金理财和货基。

不得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六)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债券
1、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涉及到债券方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同时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2、投资比例要求

① 杠杆率要求: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② 集中度要求: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

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③ 申报金额要求: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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