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塔银行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   2024-11-08 14:55   云南  

尊敬的云南红塔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

      (一)我行将于2024年11月23日起受理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和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二)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可通过线上(手机银行)、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申请,但需要通过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与我行重新签订个人贷款补充协议进行房贷利率及重定价周期调整,具体事宜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三)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客户可通过线上(手机银行)、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申请,但需要通过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与我行重新签订个人贷款补充协议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定价方式转换,完成转换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定价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手机银行“我的-贷款超市-我的贷款-更多信息”栏目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三)利率定价和重定价周期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您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机构更新。

      (五)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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