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云南红塔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贷款。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公告》《倡议》要求,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加点幅度统一调整至-30BP,本次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要素不做调整。
(二)若存量房贷当前利率加点幅度不高于-30BP的,不进行调整。
(三)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房贷,可转换为LPR加点形式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一)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9日按上述利率调整规则进行自动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对于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房贷,您可于2024年10月25日(含)前,咨询贷款经办机构办理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9日按上述利率调整规则进行自动调整,未完成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四、温馨提醒
(一)您如对此次上述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0月25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届时我行将不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您的贷款利率进行自动调整;如未提出异议,视为您同意按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期间,您可在“手机银行-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贷款详情。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四)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77-96522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