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专题(七)

文摘   2024-11-13 18:18   江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下)

本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合同编通则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部分解释的解读。

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则。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若无约定,亦无指定,则适用本条规则。

关于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

(一)适用清偿抵充规则时,需注意应满足以下要件:

1、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

2、 数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本条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设定的法定抵充顺序:

1、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

2、数项债务均已到期时,优先履行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担保均相同的债务,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4、债务人负担相同的,优先履行先到期的债务。

5、债务人负担相同且履行期均同时届至的债务,根据各项债务所负担的债务数额按比例履行。

第五十七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

 

本条是针对《民法典》第568条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具体情形之一。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通常主要包括: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

3、侵权债务;

4、约定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对被侵权人并无此限制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

 

本条是针对已过时效债权抵销的规定。虽然实务中,确有当事人认为双方互负债务,以为可做抵销而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债务仍需承担、债权却已失效的情形可能存在不公平。

故此,本条对时效制度在抵销权规则中进行了统一。行使抵销权仍需当事人明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院在诉讼案件中不能主动释明,出于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但若当事人不提出抗辩,则属于放弃时效利益,应当准予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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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风控部

文字:王相海

图片源自网络

编辑:吴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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