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谁举办 谁负责”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要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举办演出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义务。
3.强化统筹协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行业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职责,各县(市、区)统筹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切实形成行政监管和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涉大型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开展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二)严格内容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文化产品,强化演出内容的审查与现场监督,营造健康向上的演出文化环境。
(三)严格风险评估。强化活动风险评估和审批前置管理,切实保障演员和观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强演出和票务活动的执法监管,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票务经营行为。
(五)严格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落实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
(六)严格规范管理。督促演出主办方和场所运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合法经营及服务质量等管理要求。
(七)严格税务管理。规范演出活动涉及纳税主体的税收秩序。
(一)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1.加强现场核验。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数据采集。配备符合演出现场监管需求的执法取证专业设备,对演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提取演出原始音频数据备查。
3.加强票务监管。依法处置无经营资质或未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的单位或个人。重点巡查各类票务平台演出售票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核对购票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保门票流向清晰合法。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捂票、囤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卖演出门票等相关信息的,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5.督促开展风险自评。督促举办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风险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在申请举办时提交。
6.开展演出前约谈提醒。各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约谈演出举办单位、票务经营单位、演出场地等相关经营单位,并做好书面记录。
7.会同做好票证管理。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方、场地方工作票证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非法买卖。
(二)公安部门
1.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足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2.加大对倒卖演出票证的打击整治力度。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依法打击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演出举办单位、场所管理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演出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演出场所周边道路交通管理,强化交通组织管控。
5.会同做好票证管理。会同文广旅部门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方、场地方工作票证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证流入市场非法买卖。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营业性演出广告。
2.对演出活动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理退票要求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配合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大型营业性演出票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消防救援部门
加强演出场馆消防安全的指导、检查。
(五)网信部门
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网络舆情监管。
(六)卫健(疾控)部门
加强对承担演出活动的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管理指导、检查。
(七)综合执法部门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实施对演出场所周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加强演出场所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日常监管工作。
(九)税务部门
加强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纳税情况的监管。
(一)加强部门联动。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会商研判。演出前加强演出信息、演出资料的信息共享,对演出安全、网络舆情、票务经营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在演出过程中严厉打击票务违规行为,加强现场执法监管,对观演秩序、演出内容、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检查;演出结束后,严肃查处演出违法违规行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二)加强行业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行政约谈、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营业性演出活动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要通过线下摸排、线上巡查的形式,全面掌握演出市场动态,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加强日常联合检查,解决一批实实在在的隐患问题,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三)严格监管执法。结合投诉举报情况,全面排查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突出问题,加强线索信息共享和案件协查。以执法办案为重点,聚焦营业性演出活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一批案件,全面推动问题落实整改。对各类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实施长效管理。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规范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监管、执法、整改“全链条”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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