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
规定各保险公司应继续沿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7月14日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七级,包含34条标准,即存在34种情况可构成1-7级伤残。
2013年6月4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宣布废止了沿用15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并公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将人身伤残等级扩展至10个等级、281项条目,即存在281种情况可构成1-10级伤残。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行业标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在实际操作,特别是司法裁判面临诸多挑战。
此次,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未来的发展变化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