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某凌、王某梅、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工程安装项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二是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因已完成工程子项目核算错误,致使部分期间曹山旅游度假区地下管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曹山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曹山项目存在部分支出未计入成本或存在跨期的问题。前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对曹山项目在收入、成本未记账情况下,即调整了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但安靠智电于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称,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上述事实不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凌、时任财务总监王某梅、财务总监蒋某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陈某凌、王某梅、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定期报告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报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某汝、谭某杰、何某洪、谢某昆、卢某球、孙某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某汝、谭某杰、何某洪、谢某昆、卢某球、孙某媛: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对相关贸易业务模式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后,华立股份对2022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据此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公司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营业成本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公司修正前的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对贸易业务的核算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二是华立股份于2022年为某工程公司代采混凝土、钢材和管桩等建筑材料,涉及销售金额2,735.40万元,销售成本2,402.35万元,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333.05万元。经查,该项业务实质为以贸易业务为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具有偶发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且未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三是华立股份对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量期后事项对该公司收入产生的影响,导致2023年少计提对该公司的商誉减值准备169.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导致华立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华立股份时任董事长和时任总经理谭某汝、董事长何某洪、时任董事长谭某杰、总经理谢某昆、时任财务总监卢某球、财务总监孙某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华立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谭某汝、谭某杰、谢某昆、卢某球对第一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某洪、谢某昆、孙某媛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某汝、谭某杰、何某洪、谢某昆、卢某球、孙某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及时做好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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