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次诉讼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4)沪 74 民初 942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周侠
被告九:吴巧民
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梅惠民
被告十二:杨建平
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5 月和 2022 年 9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酌定招商证券在 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 其已赔付 279,386,400.19 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 7804 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共计 279,386,400.19 元;
2、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项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利息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28,705 万元(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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