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那么对于规范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我们应该怎么执行呢?
网上也曾有人咨询过类似问题:
问题:原有强条废止,是指仅废止原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改成按普通条文执行,还是完全废止不执行?通用规范无类似条文,如何设计过程、如何执行?
回答:法律层面讲,是指完全废止。现实层面讲,目前废止的只能是其强制性,而不是其内容,否则将导致设计审查验收的混乱。
原因如下:
类似情况:
在2014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批准发布时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公告,宣布新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同时废止。但因原定同期分别实施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推迟发布,导致2014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没有相应标准。
为此,2015年4月27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废止的强制性条文涉及的32个规范标准的更新版,在未来时日里将会陆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