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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2024年我市生育医保政策进行了全方位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变化:
优化了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
新生儿父母未在我市参保但是新生儿在我市落户的也可以免缴当年医保费。同时,新生儿未在当年9-12月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医保费的,可在次年任何一个时间段补缴出生次年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扩大了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支付限额从500元提升至800元,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同于普通门诊,取消了基金支付日限额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等级限制,医保基金按普通门诊费用6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累计支付限额4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提高了生育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取消往年的报销限额,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其中职工基本医保15万封顶,居民基本医保10万元封顶。
提供了生育全流程医保报销服务
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流产、引产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保障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未经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享受我市职工医保生育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取消了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2024年的生育医保政策的调整与更新为我市参保人员带来了更好的生育医保待遇,进一步降低了患者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也是我市积极响应、落实国家和湖北省促进积极生育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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