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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文和,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书记员 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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