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挂号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

文摘   2024-10-20 09:12   内蒙古  

关于门诊挂号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诊察费收费及支付政策的通知》,20241020日起,调整自治区内参保患者门诊挂号费报销政策。


一、适用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内职工、居民参保患者。


二、挂号费价格

挂号费类别
价格(元)
门诊普通号
15
副主任医师号
20
主任医师号
30

三、报销比例


1、职工患者:门诊挂号费纳入门诊统筹待遇保障范围。

即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挂号费与普通门诊费用一样计入起付标准,不够起付标准的先进行累计,达到起付标准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报销比例报销,同时与门诊统筹共用年度封顶线。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一年内)
报销比例
最高限额
在职职工
500元
50%
4000元
退休人员
300元
55%
5000元


2、居民患者:门诊挂号费报销比例调整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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