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 | 新《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

学术   2024-11-06 07:30   上海  

基小律说: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战投办法》”),本文从三方面分别介绍了新《战投办法》出台后,将会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的系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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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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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大大增加
二、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并购境外资产将成为主流方式
三、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成为可能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第3号,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下称“新《战投办法》”)。新《战投办法》将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重大影响,未来将涌现一系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创新方案。
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下称“原《战投办法》”)是商务部等五部委于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自2006年1月31日起实施的部门规章。因应当时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该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与2006年8月六部委(与此次颁布新《战投办法》的六部委几乎一致,只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换成了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著名的10号文)构成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主要规章。2015年10月商务部又对原战投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正。实事求是的说,原《战投办法》和10号文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规定还是相当严苛的,如果说原《战投办法》颁布时A股发行已进入核准制时代,那么原《战投办法》下的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仍处于审批制。尽管如此,自原《战投办法》2005年首次颁布至今的20年间,外国投资者仍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
仍处于审批制时代的原《战投办法》显然无法与已进入全面注册制的A股发行制度相匹配。另外随着2019年年底颁布《外商投资法》,原有中国外商投资审批制已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和非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实施信息报告制度所代替。因此新《战投办法》的颁布非常必要,也将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



1

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大大增加
新《战投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可以说,除了外国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实践中外国投资者无法开设A股交易账户而不可行)和新《战投办法》明确不适用新《战投办法》的情形:(1)QFII、RQFII对上市公司投资;(2)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如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3)因被投企业A股IPO取得上市公司股份;(4)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如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或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他外国投资者合法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都可以归类于战略投资,适用新《战投办法》下的信息报告制度,这将大大增强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便利性。
新《战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新《战投办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这一规定增加了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然人可以成为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主体。
新《战投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大大降低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财务门槛。
新《战投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锁定期从36个月缩短为12个月。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锁定期的缩短将使其退出更灵活,从而提高其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积极性。
新《战投办法》在协议转让和要约收购方式下规定了外资战投比例不得少于5%,大大降低了原有外资战投比例不少于10%的要求,与上深北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有关要约收购和协议转让交易的标的股份下限要求一致。认购定向发行这一交易类型则取消了投资比例限制。
上述措施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



2

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并购境外资产将成为主流方式

原《战投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10号文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原则上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因此,A股上市公司在并购非上市境外优质资产时,只能选择以现金方式并购,受制于外汇管理制度,往往因无法获批外汇而导致收购计划流产,即使是并购境外上市公司,也鲜有获批跨境换股的。此次新《战投办法》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对于通过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这就给A股上市公司并购境外资产,特别是境外非上市优质资产提供了跨境换股的可行途径,而外国投资者锁定期的缩短和A股的高流通性,也使外国投资者更愿意接受跨境换股这一方式,可以预计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并购境外资产将成为主流方式。




3

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成为可能

许多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包括中概股上市公司,对收购A股上市公司极有兴趣,但受制于原《战投办法》实质审批制的不确定性,导致境外上市公司在酝酿收购阶段就胎死腹中。新《战投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不再需要根据原《战投办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批复,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只需在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完成协议转让后、或完成要约收购后,以及在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这一程序变化,使得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的审批不确定性消失,跨境换股又可降低境外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境内原有A股投资者也愿意取得境外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因此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新《战投办法》将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重大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跨境并购,吸引和利用更多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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