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国浩视点 | 来源
刘维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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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战投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10号文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原则上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因此,A股上市公司在并购非上市境外优质资产时,只能选择以现金方式并购,受制于外汇管理制度,往往因无法获批外汇而导致收购计划流产,即使是并购境外上市公司,也鲜有获批跨境换股的。此次新《战投办法》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对于通过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这就给A股上市公司并购境外资产,特别是境外非上市优质资产提供了跨境换股的可行途径,而外国投资者锁定期的缩短和A股的高流通性,也使外国投资者更愿意接受跨境换股这一方式,可以预计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并购境外资产将成为主流方式。
许多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包括中概股上市公司,对收购A股上市公司极有兴趣,但受制于原《战投办法》实质审批制的不确定性,导致境外上市公司在酝酿收购阶段就胎死腹中。新《战投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不再需要根据原《战投办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批复,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只需在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完成协议转让后、或完成要约收购后,以及在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这一程序变化,使得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的审批不确定性消失,跨境换股又可降低境外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境内原有A股投资者也愿意取得境外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因此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新《战投办法》将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重大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跨境并购,吸引和利用更多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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