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阳法苑•普法宣传 | 顾客在饭店摔倒受伤,谁来担责?

政务   2024-10-09 16:29   天津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各类休闲娱乐活动愈加丰富多彩,公共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纠纷也相应增多,比如顾客在饭店吃饭时不小心摔倒受伤致残,那么顾客能否向饭店索赔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 情 简 介     

某日中午,陈女士一家到某饭店就餐。由于饭店正值就餐高峰期,服务员都在忙于上菜,无暇顾及陈女士的多次加水的请求,陈女士无奈之下自行去备餐间找茶水,不料备餐间地面湿滑,陈女士一不小心滑倒在地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在饭店的协助下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出院后,陈女士及家人找到饭店协商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陈女士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饭店认为,陈女士当时摔倒的地点是备餐间,是工作人员的操作间,客人禁止入内,陈女士擅自进入且自己不小心摔倒,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饭店帮忙及时将她送医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 院 裁 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餐馆经营场所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陈女士摔伤的地点是餐馆包房的操作间,系餐馆服务人员工作的场所,不是公共活动区域,且陈女士自己在行走时未注意到地面湿滑,自己也存在一定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餐馆的过错和责任。最终,法院判餐馆承担70%的责任,陈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法 院 观 点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进行合理清晰的提示等预防义务,以及出现风险时采取有效措施和及时救助的义务。如果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其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损害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对自身行为存在过错的,也会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律 师 建 议    


对经营者的建议:

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场地安全性,如防止地板湿滑,物品陈列不稳定性带来的磕碰等,并做好入场前的提示、告知区域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保持谨慎的事项,以必要的防范手段来保障经营范围内的安全性。

对消费者的建议:

在外活动消费的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营业场所,同时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注意观察警示标识,消费后主动索取并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章部分内容由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左晓翾律师提供


编辑 | 武清区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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