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某日,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两个小区业主微信群内,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及人品方面发布不实言论,称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龚某提出反诉,称高某在涉案微信群中以“嚣张跋扈”“素质真心差”等词语损害龚某名誉权,请求判令高某道歉,在群里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 院 裁 判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一、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某、高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且所发内容应持续保留24小时);二、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龚某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 院 观 点
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针对原告的言论,很容易诱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二原告之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且涉案微信群中成员达近百余人,影响较大,会导致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二原告名誉权。另一方面,高某发表上述言论的目的,系要求龚某不再发表不当言论,在阻止无效后作了“素质差”的负面评价。高某的言论虽有不当之处,但均为泛泛而谈,缺乏明确的侵权内容和具体的指向,不足以导致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
因此,法院根据龚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二原告精神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情况酌情判定龚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律 师 建 议
在浏览网上内容时,亦应牢记“网络并非不法之地”,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承担责任。在评价他人的行为、言论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不发表过激言论,不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进行评论。特别是对于未经证实的、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或消息时,不信谣、不传谣,保持自身的客观独立性,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当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截屏取证,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公证,确定侵权主体,及时联系相关责任方,对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处理,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若无法与侵权者协商一致,也应及时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章部分内容由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左晓翾律师提供
编辑 | 武清区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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