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规范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强化政府引导、主体回收、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加快构建由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同推进。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各地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在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中协同推进。
(二)坚持分级负责。按照省负总责,市、县、乡镇具体落实的原则,压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
(三)坚持分类处理。对废弃农药包装物采取分类利用、分类处理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四)坚持多方参与。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资源化利用单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主体责任和回收意识,建立布局合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可持续的工作机制,遏制农药包装废弃物乱扔乱弃现象。到2025年,全省涉农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全覆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测评价良好以上等级率达80%以上。到2030年,基本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四、任务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规范利用处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市、区)、乡(镇)、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五、重点工作
(一)明确回收主体。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二)加强监测调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年度组织调查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回收、处置情况,摸清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情况及分布区域,及时统计汇总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利用量、处置量,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可在农药使用量的7.34%-14.3%范围内进行测算统计。
(三)构建回收体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掌握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基础上,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立至少一个回收站(点),每个农药经销店应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个集中贮存站(点)。回收站(点)要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设置明显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四)畅通转运体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实施主体应定期将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到集中收贮中心。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具备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功能的运输工具,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各地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置。回收站(点)要建立台账制度,台账保存两年以上,同时逐步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纳入全省农药数智监管系统管理。
(五)引导源头减量。一是大力推广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二是大力推进统防统治、统配统防,扶持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督促服务组织统一回收产生的包装废弃物。三是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以及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住建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管意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无废城市”建设,统筹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措施,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切实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建立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农民收集和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依规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回收处置工作落实落地、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微信、抖音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和教育,发动广大群众集中捡拾清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农业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回收评价。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评价体系,采取调阅资料、实地调查、现场问询等形式,对各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开展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地方可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合规合理、公正客观。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30日
解读文件: 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2024年10月8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赣农字〔2024〕5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主体责任和回收意识,建立布局合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可持续的工作机制,遏制农药包装废弃物乱扔乱弃现象。到2025年,全省涉农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全覆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测评价良好以上等级率达80%以上。到2030年,基本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三、主要内容
按照“协同推进、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明确回收主体。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监测调查。各地要按年度组织调查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回收、处置情况,及时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一般在农药使用量的7.34%-14.3%范围。
三是构建回收体系。各地要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立至少一个回收站(点),每个农药经销店应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个集中贮存站(点)。各回收站(点)要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
四是畅通转运体系。各回收站点应定期将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到集中收贮中心,运输过程中要防雨、防渗漏、防遗撒,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对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要加强台账管理,并保存两年以上,逐步纳入全省农药数智监管系统。
五是引导源头减量。大力推广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大力推进统防统治、统配统防,督促服务组织统一回收产生的包装废弃物。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为科学评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成效,省级将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评价规范》,并组织各地开展分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