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曹植最得力的丁氏兄弟,是曹操的旧友丁冲之子。丁冲与曹操同籍,曾建议曹操“匡佐”汉献帝,两人情谊深厚。丁仪号称“令士”,丁廙也颇有才学,是“谯沛人”中难得的文官之才,因而受到曹操的培植和宠信。丁氏兄弟对“大魏”的忠心,曹操自然深信不疑。然而,丁仪颇有报复妒忌之性格,他支持曹植而反对曹丕,即因为曹操打算将爱女许配给他,却被曹丕劝止。据史载,丁仪任西曹掾,曾多次谗间毛玠、徐奕、何夔等;崔琰被杀,毛玠被废,也是由他密告而引致。这种排斥异己的做法,使丁氏兄弟与众多臣僚构成了敌对形势,侍中桓阶、和洽、尚书傅巽等都是其反对派。丁氏兄弟入仕较晚,除了仗恃曹操的宠信,本身并无政治根基。若由曹植继嗣,丁氏兄弟必然充任辅弼,如此怎能保证不出内乱?
其次,择立继嗣的过程实际上是篡汉建魏的一次预演,因为无论支持曹丕或支持曹植,都是以承认“大魏”为前提条件的。曹操力图以魏代汉,臣僚们自然清楚,因此,对“大魏”立嗣关心,即显示了一种明确的支持态度,而持反对态度者,则不预于立嗣议论。我们判断崔琰并非真正要反对曹操晋封魏王,这也是根据之一。总之,立嗣问题超出了其本身,意义重大。
综合以上论述,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曹丕、曹植争嗣起于建安十七至十九年间,原因是曹植的文才引起了曹操注意,同时,曹操在立嗣观念上重视政治才能,颇为轻视“立子以长”的宗法制传统和原则。在此之前,曹丕的世子身份和实际政治地位,曹植无法比拟。
二、曹操有立曹植为嗣的想法,却对其政治抱负和才能不敢确信。就才能而言,曹植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是一种文才和论说之才,能否转化为实际政治能力尚属疑问。因此,曹操对曹植及曹丕进行了考察。结果,曹植的政治抱负和才能终究不能令曹操放心。
三、于是,曹操转而征求各下属机构中僚属的意见。一方面,崔琰、贾诩等人支持曹丕的意见影响了曹操的判断,尤其是舍长立幼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迫使他放弃了立曹植为嗣的想法。另一方面,曹植的支持者丁仪的政治表现,杨修的复杂背景,以及曹植本人结交名士的态度等,都对曹植争嗣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立嗣是一件最重要的“家事”,其中充满了感情因素。曹植本来在这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但经过曹丕的种种努力,这种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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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选举制度以乡闾清议为基础,而乡闾清议则以儒家的道德为标准,因此各种道德行为的轻重先后及其价值应该在原则上有所评量。东汉人虽然喜欢从具体实事上出发,不大讲抽象的原理,但这一类关于道德行为的评价原则早已在讨论,如延笃的《仁孝论》便是讨论仁孝先后问题的(1)。延笃认为孝是本原,仁是孝的扩大,论功则仁为大,论德则孝为先。批评人物祇要各如其分,这个问题可以不讨论。直到晋代仁孝先后还是有人在研究。晋扶风王骏和荀顗都曾著文论仁孝先后(2),这里可以证明魏晋人所讨论的问题有时也就是汉人业已涉及的,但或者因当时思想上的变迁而给予一种较新的解释,或者仍是沿袭旧说,无所发明。大体上每一问题忽然成为讨论中心,必然与现实有关。司马骏和荀顗的论文早已失传,不知道它的内容,但既然为世人所注意,成为著名论文,而司马骏为宗室近属,荀顗为晋室重臣,或者不是无的放矢,可能与当时所提倡的孝治天下有关。
仁孝虽有先后之事,二者却未必矛盾,延笃的说法也正是儒家传统的解释。另外有一个问题与仁孝先后有关的乃是忠孝先后。仁孝问题是企图济世与事亲并行不悖,在当时的了解就是做官与养亲是否能并行,如更进一步的提出就接触到忠君与孝亲孰先的问题,君与亲谁重?
这种问题的提出是由于现实政治有这样问题的存在。《三国魏志》卷一一《邴原传》注引《原别传》:
太子(曹丕)燕会众宾百敷十人,太子建议曰:“君父各有笃疾,有药一丸,可救一人,当救君邪?父邪?”众人纷纭,或父或君。时原在坐,不与此论。太子咨之于原,原勃然对曰:“父也!”太子亦不复难之。
曹丕假设这样一个不可两全的境遇来评量君父的后先,虽似泛论,却是有一个政治背景在后面。《魏志》卷一《太祖纪》建安三年(198)十月:
初公为兖州,以东平毕谌为别驾。张邈之叛也,邈劫谌母弟妻子。公谢遣之,曰:“卿老母在彼,可去。”谌顿首无二心。公嘉之,为之流涕。既出,遂亡归。及布破,谌生得,众为谌惧。公曰:“夫人孝于其亲者,岂不亦忠于君乎。吾所求也。”以为鲁相。
同书卷一四《程昱传》:
张邈等叛迎吕布……昱乃归,过范,说其令靳允曰:“闻吕布执君母弟妻子,孝子诚不可为心……夫布岩中少亲,刚而无礼,匹夫之雄耳。宫等以势假合,不能相君也。兵虽众,终必无成。曹使君智略不世出,殆天所授。君必固范,我守东阿,则田单之功可立也。孰舆违忠从恶而母子俱亡乎?唯君详虑之。”允流涕曰:“不敢有二心。”
同书《蜀志》卷五《诸葛亮传》:
亮与徐庶并从,为曹公所追破,获庶母。庶辞先主而指其心曰:“本欲舆将军共图王霸之业者,以此方寸之地也。今巳失老母,方寸乱矣,无益于事,请从此别。”遂诣曹公。
像这一类的事情在当时常会发生。从东汉以来由于辟召的制度,君臣的关系可以在汉室以外别自在府主和掾属间建立,因此履行“忠”的义务也不限于对汉室而言。同时在汉末门阀业已形成,家族的联系极为密切,“孝”为家族间的基本道德,而乡闾清议主要的标准也在于家族间的道德行为“孝”、“悌”二事,所以对于孝道的履行在社会上有严格的要求与热心的鼓励。这种道德标准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基础上的,由于个人与乡里与家族不可分割,仕宦之始在乡里,进身之途在操行,所在“忠”、“孝”义务不能规避,同时也乐于负担。可是在忠孝发生矛盾时如何解决呢?在三国乱时这种矛盾可能会随时发生。
在汉代是承认可以各行其是的,王阳、王尊的故事大家都知道(3)。《后汉书》卷二一《邳彤传》:
信都复反为王郎。郎所置信都王捕系彤父弟及妻子,使为手书呼彤曰:“降者封爵,不降族灭!”彤涕泣报曰:“事君者不得顾家,彤亲属所以至今得安于信都者刘公(光武帝)之恩也。公方争国事,彤不得复念私也。”会更始所遣将攻拔信都,郎兵败走,彤家属得免。
同书卷八一《独行•赵苞传》:
迁速西太守……值鲜卑万余人入塞寇钞,苞母及妻子遂为所劫质,载以击郡。苞率步骑二万,与贼对阵。贼出母以示苞。苞悲号,谓母曰:“为子无状,欲以微禄奉养朝夕,不图为母作祸。昔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唯当万死,无以塞罪。”母遥谓曰:“威豪(苞字),人各有命,何得相顾,以亏忠义,昔王陵母对汉使伏剑,以固其志,尔其勉之!”苞即时进战,贼悉摧破,其母妻皆为所害。苞殡敛母毕,自上归葬。玺帝遣策吊慰,封郁侯。苞葬讫,谓乡人曰:“食禄而避难,非忠也,杀母而全义,非孝也。如是有何面目立于天下!”遂欧血而死。
从这两件事看来,汉代人在忠孝发生冲突时,倒还是选择“忠”的。赵荀虽然抱恨而死,在孝的一面仍然未亏,但封爵之时,没有遭受舆论的责备,至少在当时并没有不赞成他的行为。
上面所举的三国时期的故事,毕谌、徐庶是尽孝,靳允是尽忠,但程昱的说法却不像邳彤、赵苞所说“事君不得顾家”,“身为王臣,不得顾私恩”,而是从成败利害的观点立论,这恐怕由于靳允与曹操不是掾属对府主的关系,但当时在这一类问题的处理似乎允许有选择的自由。在吴国我们也看到有这个问题发生。《吴志》卷二《孙权传》嘉禾六年(237)正月,诏称:
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人情之极痛也。贤者割哀以从礼,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至于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绖而处事。故圣人制法,有礼无时则不行。遭丧不奔,非古也。盖随时之宜,以义断恩也。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代,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已废旷。方事之殷,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而不恭承,甚非谓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议,务令得中,详为节度。……将军胡综议以为丧纪之礼,虽有典制,苟无其时,所不得行。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正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丞相雍奏从大辟。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巳而自拘于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权乃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绝。
孙权所禁者只是地方官不等交代,迳行离职奔丧。照胡综所说闻忧不奔是一种耻辱,也就是说有为社会所不齿的危险。《宋书•五行志》说吴人言论刻薄,有父母之丧者怕受批评,往往哀毁以死。这种不待交割,立即奔赴的行为正与社会清议的刻薄有关。为了制止这种风气,以至用死刑来恐吓,可见这已是政治上极严重的问题。孙权虽意在制止,但是诏书中还不能不承认遭丧不奔不是古义,仅以有礼无时为解释。至胡综之议乃提出了忠孝不两立的理论,作为立法根据。他的理论就是邳彤、赵苞所实践的“身为王臣,不得顾私亲”的理论。然而孟宗这位有名的孝子冒死奔赴,虽暂时得了处分,以后却身为司空(孙皓时)。事实上在社会风气的鼓励上,处分反而加增了孝子的声价。另一方面顾雍、胡琼敢于建立这种严厉的法律以制裁“孝行”,也可以说当时还可以遵照另一个忠孝不两立的理论来处理这问题。
可是在晋以后便不同了。上面所述靳允的故事,裴松之注引徐众评:
允于曹公,未成君臣,母,至亲也,于义应去。昔王陵母为项羽所拘,母以高祖必得天下,因自杀以固陵志,明心无所系,然后可得成事人尽死之节。卫公子开方仕齐,积年不归,管仲以为不怀其亲,安能爱君,不可以为相。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允宜先救至亲。徐庶母为曹公所得,刘备乃遣庶归,欲为天下者恕人子之情也。曹公亦宜遣允。
徐众是东晋时人,他虽然以未成君臣为理由,但下面所引的王陵、公子开方、徐庶三个例子,却都是已成君臣的,在徐众看来在两难之际,应该先孝后忠。《世说新语•轻诋篇》:
简文与许玄度共语。许云:“举君亲以为难。”简文便不复答。许去后而言曰:“玄度故可不至于此。”
刘孝标注引《邴原别传》所载与上引《魏志•邴原传》相同的故事,并云:“君亲相校,自古如此,未解简文诮许意。”许询何故对简文帝提出这个问题,可能也与当时桓温于晋室对立的局势有关,这一点可以不管,但刘孝标以为君亲相校,自古如斯的说法实在是魏晋以后的定论,从上面所引故事看来,自汉以至三国君亲之间是容许有所选择的。
自晋以后,门阀制度的确立,促使孝道的实践在社会上具有更大的经济上与政治上的作用,因此亲先于君,孝先于忠的观念得以形成。同时,现实的政治也加强了,并且发展了这种观点,我们知道建立晋室的司马氏是河内的儒学大族,其夺取政权却与儒家的传统道德不符,在“忠”的方面已无从谈起,祇能提倡孝道以掩饰己身的行为,而孝道的提倡也正是所有的大族为了维护本身利益所必需的,因此从晋以后王朝更迭,门阀不衰的状态,后人每加讥议,然而在当时,这一些统治者却另有理论根据作为他们安身立命的指导。在历史上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例子。晋武帝在丧父与丧母时,都想深衣素冠终三年,和群臣往复辩论,在《晋书•礼志》中记载甚详。初即位时有一篇答群臣请短丧诏,他说:“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司马氏本是后汉学门,说是诸生家,并非虚诬。三年之丧为儒家孝道实践之一端,晋武帝在家庭中“传礼来久”,所以不愿“一旦便易此情”。但他却是个政权的篡夺者,这一件事在儒学家族中不能于心无愧,这只看司马氏的老族长司马孚自称大魏纯臣,临死遗令还不愿受晋室的荣封而自称“有魏贞士”,可知晋之代魏并非全为司马氏家族所拥护。以一个标榜儒学统治的人一旦取得统治权必然要提倡儒家的名教,但名教之本应该是忠孝二事,而忠君之义在晋初一方面统治者自己说不出口,另一方面他们正要扫除那些忠于魏室的人,在这里很自然的祇有提倡孝道,以之掩护自身在儒家伦理上的缺点。西晋初年大臣如王祥、何曾、荀顗都是当时有名的孝子。王祥除掉孝行以外毫无事业可称,何曾、荀顗在历史上更是奸佞之徒,但是我们看同时人对他们如何的称颂,《晋书》卷三三《何曾传》:
初,司隶校尉傅玄著论,称曾及荀顗曰:“以文王之道事其亲者,其颍昌何侯乎!其荀侯乎!古称曾、闵,今日荀、何,内尽其心以事其亲,外崇礼让以接天下。孝子,百世之宗;仁人,天下之命。有能行孝之道,君子之仪表也。《诗》云:‘广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令德不遵二夫子之景行者,非乐中正之道也。”又曰:“荀、何,君子之宗也。”又曰:“颍昌侯之事亲,其尽孝子之道乎!在尽其和,事尽其敬,亡尽其哀,予于颍昌侯见之矣。”又曰见其亲之党,如见其亲,六十而孺慕,予于颍昌侯见之矣。”然性奢豪,务在华侈。帷帐车服,穷极绮丽,厨膳滋味,过于王者。每燕见,不食太官所设,帝辄命取其食。蒸饼上不坼作十字不食。食日万钱,犹曰无下箸处。人以小纸为书者,敕记室勿报。刘毅等数劾奏曾侈忲无度,帝以其重臣,一无所问。都官从事刘享尝奏曾华侈,以铜钩黻纼车,莹牛蹄角。后曾辟享为掾……曾常因小事加享杖罚,其外宽内忌,亦此类也。时司空买充权拟人主,曾卑充而附之。及充与庾纯因酒相竞,曾议党充而抑纯,以此为正直所非。
同书卷三九《荀顗传》:
顗明《三礼》,知朝廷大仪,而无质直之操,唯阿意苟合于荀勖、贾充之间。初,皇太子将纳妃,顗上言贾充女姿德淑茂,可以参选,以此获讥于世。
何、荀二人的谄附贾充,对于司马氏也没有确守封建道德中忠的责任,不必说他们对于曹魏怎样。何曾的奢侈更为人所不满,但是傅玄对于此二人却如此的称颂。傅氏一门本是司马氏的羽党,例如傅嘏反对何晏、邓飏、夏侯玄、李丰,而亲附钟会、陈泰、荀顗,说明在司马懿和曹爽的斗争中,他完全站在司马懿的方面。傅玄所著《傅子》特别提出他的族人傅嘏的预见,可以说明他也是何曾、荀顗的一党,所以他这样的称誉,倒是不足为怪的。但是何、荀所被称誉的仅仅孝行这一点,而至于说“不遵二夫子之景行,非乐中正之道”。这就因为在当时孝行在伦理上的地位可以笼盖一切,掩护了一切缺点乃至丑行,何、荀自身是这样想,傅玄的立论也是这样。
晋武帝以及他的大臣既然以孝行标榜,同时也就以此为武器来控制士大夫。当时社会本来看重家族间道德的实践,从东汉以来的乡里清议便如此,晋代尽管崇信虚浮,对此却特别的严格。历史上所纪载被清议所贬,以至为中正降品的人几乎全部由于家庭间在孝行方面微细的疏忽。这一种对于儿子特别严厉的责备,自晋开始而下及李唐。这里我们不能不说与实际社会风气及政治背景有关。何曾想杀阮籍,罪名就在于不孝。《何曾传》:
时步兵校尉阮籍负才放诞,居丧无礼,曾面质籍于文帝(司马昭)座曰:“卿纵情背礼,败俗之人。今忠贤执政,综核名实,若卿之曹,不可长也。”因言于帝曰:“公方以孝治天下,而听阮籍以重哀饮酒食肉于公座,宜摈四裔,无令污染华夏。”帝曰:“此子赢病若此,君不能为吾忍邪?”曾重引据,辞理甚切。帝虽不从,时人敬惮之。
这一件事情又见《世说新语•任诞篇》及刘孝标注引干宝《晋纪》。孝标又引《魏氏春秋》,称籍性至孝,《晋书》卷四九《阮籍传》同,可见他并非真正与他母亲有何恶感,只是以放诞的行为来反抗像何曾那些人所提倡的孝行,亦即是与政府不合作的表示。《文选》卷二三阮籍《咏怀诗》之一云:“步出上东门,北望首阳岑,下有采薇士,上有嘉树林。”整个的《咏怀诗》从颜延年、沈约以来都说是一种有寄托的讽谕(4),这一首诗特别从伯夷、叔齐的故事出发,自然与魏晋禅代有关。阮籍虽不如嵇康之刚介,也还敷衍司马氏政权,甚至还作过劝进表,但他对于这一个政权并不满意。当时的政府正在标榜孝道,特别注重一些家庭间以及礼文上的琐小节目,所以他置身于当时所提倡的道德之外,以行为作有力的讽刺,至于嵇康的被杀,也由于他的朋友吕安不孝之故。《魏志》卷二一注引《魏氏春秋》:
及山涛为选曹郎,举康自代。康答书拒绝,因自说不堪流俗,而非薄汤武。大将军(司马昭)闻而怒焉。初,康与东平吕昭子巽及巽弟安亲善。会巽淫安妻徐氏而诬安不孝,囚之。安引康为证,康义不负心,保明其事,安亦至烈,有济世志力。钟会劝大将军因此除之,遂杀安及康。
嵇康为魏室姻戚,因此不愿和司马氏合作。他的被杀止因为吕安,吕安的不孝罪名乃由其兄之诬告,而司马昭及其党徒钟会为了他有济世志力,所以借不孝之名来排除新政权的障碍。考嵇康的《绝交书》自称“新失母兄之欢”,大概也不能谨守那些琐细的事亲之礼,他的同情吕安,一方面在忠于曹魏这个共同点,另一方面也在于对所谓不孝的谅解。从这两件事看来,司马氏政权所标榜的孝正是对付不肯与司马氏合作的人,而嵇康、阮籍等之放诞行为又正是对于标榜孝道的讽刺,自然在这里我们还不能忘掉当时的政权是建筑在高门大族的基础上,而孝道则为巩固这个基础所需要。然嵇、阮之流祇是失职的统治阶级,丝毫没有意识到要动摇这个基础,只是讨厌何、荀之流的标榜孝道而已。《晋书》卷九四《戴逵传》称逵语云:“竹林之为放,有疾而为颦者也,元康之为放,无德而折巾者也。”其实竹林名士,倒未必人人是愤世嫉俗,激而为此,不如说嵇、阮更妥当一点。《艺文类聚》卷三七引沈约《七贤论》认为“嵇阮二生,志存保己”,嵇康的不肯出仕,和阮籍的“毁行废礼”乃是保身之计,其实稻康如肯做官,阮籍如遵守礼法,就可以如山涛、乐广之为达官,何至遭忌,沈约刚好把话说反了。
甚至如贾充那样卑劣无耻之徒,也以孝道来斥责人家,《晋书》卷五〇《庾纯传》:
初,纯以贾充奸佞,与任恺共举充西镇关中,充由是不平。充尝宴朝士……及纯行酒,充不时饮。纯曰:“长者为寿,何敢尔乎!”充曰:“父老不归供养,将何言也!”纯因发怒曰:“贾充,天下凶凶,由尔一人!”充曰:“充辅佐二世,荡平巴蜀,有何罪而天下为之凶凶?”纯曰:“高贵乡公何在?”众坐因罢。充左右欲执纯,中护军羊绣、侍中王济佑之,因得出。
庾纯之斥责贾充在不忠,贾充之斥责庾纯则是不孝。西晋的当权官僚在封建道德中缺乏忠的一项,祇好自居为孝子,而且以此为排斥异己的武器,已成习惯。贾充自己所行如杀死高贵乡公,不肯迎接其前妻,都使他母亲不高兴(5),即使以封建道德中孝道来评量也还有问题,但是他却俨然以孝养责备庾纯,这是由于濡染日深,以致忘掉了自身的行为。
这一件事情发生后,庾纯因此免官,还特别命群臣会议“正其臧否”(就是问除免官外,应否由中正降品)。何曾、荀顗、石苞这一群和贾充本是一流人物,都主张从重论罪,但也有人替庾纯说话的。如司徒西曹掾刘斌议:
敦叙风俗以人伦为先,人伦之教以忠孝为主。忠故不忘其君,孝故不忘其亲。若孝必专心于色养,则明君不得而臣,忠必不顾其亲,则父母不得而子也。是以为臣者必以义断其恩,为子也必以情割其义,在朝则从君之命,在家则随父之制,然后君父两济,忠孝各序。
河南功曹史庞札等议:
臣闻父子天性,爱由自然。君臣之交,出自义合,而求忠臣必于孝子。是以先王立礼,敬同于父,原始要终,齐于所生,如此,犹患人臣罕能致身。
二人的议论主要的是在于孝的过度发展,必致影响到“忠”,但是他们不明了司马氏君臣一体,正把孝道作为自身行为的掩护和控制士大夫的工具。
魏晋之际,门阀制度业已形成,东晋初期家族较王朝为重的形势在政治上更为显著,于是孝失于忠的理论也更为肯定。例如上引的徐众评靳允事便可以看得出来。温峤的故事也是个适当的例子。《世说新语•尤悔篇》:
温公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
这件事情列人《尤悔》,就可知刘义庆认为是一种值得后悔的过失。《晋书》卷六七《温峤传》称“后举秀才,灼然二品”,宋本没有二品二字,同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云:“门在灼然者为崇文义从”,灼然就是二品,也即是士族例应护得的上品。据此温峤本是二品,为什么说“乡品不过”?我想自从他绝裾南行之后,中正曾行降品之故。既已降品便不得为清官,所以每逢升迁须要皇帝用特旨施行。《晋书•礼志》和《温桥传》都记载他拜官时群臣的议奏,虽然认为他的行为不算错误,不得遂私情以亏王命,但是中正所执行的乡闾之评却仍然不能通过。这里可以说明西晋之初帝皇大臣所提倡的孝正符合于门阀家族的利益,因此孝先于忠在后来成为公议。即使不肯定孝先于忠,也必肯定忠孝不能两全,例如《弘明集》卷三孙绰《喻道论》云:
夫忠孝名不并立,颖叔违君,书称纯孝;石碏戮子,武节乃全。《传》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策名委质,贰乃辟也。”然则结缨公朝者子道废矣,何则?见危授命,誓不顾亲,皆名注史笔,事标教首,记注者岂复以不孝为罪。故谚曰:“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明其虽小达于此,而大顺于彼矣。
孙绰的议论似乎是反对孝先于忠的说法,但是他却认为忠孝不能两全。一做了官就是“子道废矣”,仍然把孝扩大了讲,而且与忠对立起来。他之所以要赞同那些“见危授命,誓不顾亲”之人,目的在于说明佛教僧人的不娶以至削发都不算不孝,这是在另外一个立场与另外一个问题上所提的意见。
自晋之后,王朝的更改既多,士大夫安身立命的途径不能不守何、荀的心法,其中虽也有如陈郡袁氏号称累世忠贞,但大体上孝的实践还重于忠节。褚渊、王俭最受当时以及后代的谴责,但这两人却又是著称的孝子。《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
遭庶母郭氏(即渊生母)丧,有至性,数日中,毁顿不可复识,期年不盥栉,惟泣泪处乃见其本质焉……渊后嫡母吴郡公主薨,毁瘠如初。
《文选》卷五八王仲賨《褚渊碑》:
孝敬淳深,率由斯至,尽欢朝夕,人无间言……以父忧去职,丧过乎哀,几将灭性。
南齐书卷二三《王俭传》:
父僧绰……俭生而僧绰遇害……数岁袭爵豫宁侯,拜受茅土,流涕鸣咽……帝以俭嫡母武康公主同太初巫蛊事,不可以为妇姑,欲开冢离葬,俭因人自陈,密以死请,故事不行。
褚渊、王俭所以特别为时人所谴责之故不单为了他们身仕二姓,这在当时是见惯的事,倒在于他们是宋室的至亲,《梁书》卷五一《何点传》说:“褚渊、王俭为宰相,点谓人曰:‘我作《齐书赞》云:渊既世族,俭亦国华,不赖舅氏,遑恤其他。’”说明当时的清议并非完全在于君臣关系这一方面,一部分在于亲族的关系。《南齐书》卷三六《刘祥传》:
司徒褚渊入朝,以腰扇鄣日,祥从侧过,曰:“作如此举止,羞面见人,扇鄣何益?”渊曰:“寒士不逊。”祥曰:“不能杀袁、刘,安能免寒士?”永明初,迁长沙王镇军,版咨议参军,撰《宋书》,讥斥禅代。尚书令王俭密以启闻,上衔而不问。……祥兄整为广州,卒官,祥就整妻求还资,事闻朝廷。
刘祥在家族间是没有尽到封建伦理的本分的,他的不满意宋齐间之禅代,也是为了自己没有获得高官之故,并非真的忠于宋室,但他却以忠节责人,和褚渊、王俭的以孝行自处,都是一种对于本身行为的解释,所谓“貌异心同”。而这一件事又与何曾、贾充和阮籍、庾纯的交涉相似,都是忠孝对立之一例。又不但褚渊、王俭企图在封建伦理中选择了“孝”,作为行为的掩护,就是齐高帝(萧道成)也如此。《南史》卷五〇《刘瓛传》:
齐高帝践祚,召瓛入华林围谈语,问以政道。答曰:“政在《孝经》,宋氏所以亡,陛下所以得之是也。”帝咨嗟曰:“儒者之言,可宝万世。”(6)
刘瓛所说虽是儒生的常谈,但他特别把“孝“来推崇那个政权篡夺者,使他感觉到在道德上得到安慰,而孝治天下恰正是魏晋相传的心法,所以使齐高帝大为赞叹,认为可宝万世。
综合上面所述,我们知道君父先后本来是魏晋间辨析名教的一个论题,所以成为论题是由于现实的政治发生了这个问题,同时牵涉到对于人物的评价,不能不加以注意。在开始时二者的轻重还没有决定,但因现实社会及政治的发展,孝逐渐超过了忠,所以温峤不免受清议的责备,而何、荀、褚、王这一流人反而获得安身立命的理论根据。后世往往不满于五朝士大夫那种对于王室兴亡漠不关心的态度,其实在门阀制度下培养起来的士大夫可以从家族方面获得他所需要的一切,而与王室的恩典无关,加上自晋以来所提倡的孝行足以掩护其行为,因此他们对于王朝兴废的漠视是必然的,而且是心安理得的。
然而孝道的过分发展必然要妨碍到忠节。一到唐代,一统帝国专制君主的威权业已建立,那种有害于君主利益的观点随着旧门阀制度的衰落而趋于消沉,但在唐初却还需要对于这种观点加以纠正,《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
贞观十四年三月丁丑,太宗幸国子学,亲观释奠,祭酒孔颖达讲《孝经》。太宗问颖达曰:“夫子门人,曾、闵俱称大孝,而今独为曾说,不为闵说,何邪?”对曰:“曾孝而全,独为曾能达也。”制旨驳之曰:“朕闻《家语》云:曾晰使曾参锄瓜而误断其本。晰怒,援大杖以击其背,应手仆地,绝而复苏。孔子闻之,告门人曰:‘参来勿内。’既而曾子请焉。孔子曰:‘舜之事父母也,使之常在侧,欲杀之,乃不得。小垂则受,大杖则走。今参于父,委身以待暴怒,陷父于不义,不孝莫大焉。’由斯而言,孰愈于闵子骞也?”颖达不能对。太宗又谓侍臣诸儒各生异意,皆非圣人论孝之本旨也。孝者,善事父母,自家刑国,忠于其君,战阵勇,朋友信,扬名显亲,此之谓孝。具在经典,而论者多离其文,迥出事外,以此为教,劳而非法,何谓孝之道邪。”
唐太宗根据《家语》来说明曾子不能算大孝,其目的在于辩护自己的玄武门之事,这一点我们可以不管,但是他特别提出了忠君之义,以扬名显亲为孝,虽然确实“具在经典”,和《孝经》宗旨相合,但与晋以来的传统意见却有出入。在这里可以看出伦理观念上新旧的变迁。
注释:
(1)见《后汉书》卷六四《延笃传》。(2)见《晋书》卷三八《扶风王骏传》。(3)《汉书》卷七六《王尊傅》。(4)并见《咏值诗》注。(5)并见《晋书》卷四〇本传。(6)《南齐书》卷三九《刘瓛传》不载此语。
来源:《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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