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第十三期)

政务   2025-01-10 17: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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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升法治交通氛围,倡导交通运输行业规范经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创造安全、规范、文明、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力于警示与教育,定期曝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法行为】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情况】

2024年12月12日10点00分许,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举报工单,对车号为苏MD**(绿)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经。调查驾驶员舒某于2024年12月3日18时14分许驾驶苏MD**(绿)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网约车软件平台接送一名乘客到兴化市文峰路,收取乘客行程费用。当事人所驾驶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舒某给予罚款叁仟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玖元叁角陆分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违法行为】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情况】

2024年12月10日16点05分许,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举报工单,对车号为苏MH**(蓝)小型轿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经调查驾驶员夏某于2024年12月5日21时10分许驾驶苏MH**(蓝)小型轿车通过高德365约车平台接送一名乘客到兴化市星湖文景园,收取乘客行程费用。当事人所驾驶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夏某给予罚款叁仟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捌元贰分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一

【违法行为】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情况】

2024年12月25日14点30分许,兴化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兴化市汽车客运站南门处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殷某某驾驶苏MD**(蓝)本田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网约车软件平台接送1名男性乘客到兴化市雄凯西子御园,被检查时当事人殷某某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显示已收取乘客实际行程车费用。当事人所驾驶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殷某某给予罚款叁仟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陆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典型意义


非法营运车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客运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车辆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大多为私人小汽车,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动态监控等实监管,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

二、非法从业人员无资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大多是未经专业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取得符合规定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威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发生事故理赔难。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理赔艰难。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不仅能够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群众营造安全,有保障的出行环境。


 图:包  何向阳  

编 辑:刘小涛

审 校:陈 蕾

签 发:张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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