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门开车看靓女罚200元扣6分??真相是……

民生   2024-08-04 20:4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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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普及与发展的时代

人们动动手指就能获取信息

以及传播信息


有些人便利用网络

捕风捉影蹭流量

道听途说博眼球

且慢!这样违法!


近期,蓬江公安深入推进“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全力整治网络乱象,依法查处了一起编造网络谣言案,对编造及发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7月,蓬江公安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视频平合发布了一则“在蓬江区胜利路(地王路段)开车分散注意力,东张西望的看靓女罚款200扣6分”的短视频,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得知情况后,民警迅速对该视频进行核查。经依法调查,视频发布者雷某不存在因交通违法被处罚的情况,该信息为虚假不实信息。



经询问,雷某对其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编造并发布“被交警处罚”谣言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蓬江公安已依法对雷某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不实信息。



公安重要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在此,蓬江公安提醒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接下来带你快速了解
我国法律关于处理
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蓬江公安、平安洛阳、江门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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