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玉溪一名9岁左右的小学生举报爷爷的事,在网上引发热议。
这名小学生叫鱼江涛,他在自家爷爷的床头柜里,发现了几个罂粟壳。
他想起了学校给他们普及的禁毒教育,认为罂粟壳虽然不是毒品,但却是一种制毒原料。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拨通了报警电话:
“你好,我在我爷爷的床头柜里,发现了毒品。”
“你知道是什么毒品吗?小朋友。”
“罂粟。”
警察马上来到小朋友的家里,小朋友怕叔叔找不到地方他的家,还特地到村口去迎接和带路。
事后,爷爷告诉警察,自己床头柜里放着的这4颗罂粟壳,是10多年前一个朋友给的,但自己一直没有使用。
警察立马对这4颗罂粟进行了没收,并且对爷孙俩进行了毒品知识宣传。
而鱼江涛小朋友,还被警察叔叔专门进行了表彰,给他封了“禁毒小卫士”的奖状,并颁发了奖品。
不仅如此,警察叔叔们还到鱼江涛小朋友所在的小学,给全校师生,上了一堂禁毒宣传课。
台上被当众表彰和颁发奖状的鱼江涛,在老师和同学们雷鸣般的掌声下,在警察叔叔们的一片赞美和表扬中,脸上写满了骄傲与自豪。
然而,东边日出西边雨。
那边是一片竖着大拇指的啧啧赞美声,而网友这边,却开骂了。
这孩子以后对社会也是个危害,太可怕了,远离这种人。
等他长大要考公被拒,就知道这个搞笑了。
把自己的爷爷弄进去,以后进入国家单位就甭想了。
“不孝子孙”,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在汉文化中。
绝对亲孙子,要不然估计活不到领奖状。
在爱与恨面前,选择了恨。真的鼓励大义灭亲吗?从法治的角度已经更改了,亲属可以不必检举。
家里会不会罚这娃娃三天不吃饭?
能确认孩子父亲没有揍这小子吗?
好一个大义灭亲,我建议当官的家属也能效仿。
看了这个新闻,很多人哭笑不得,很多人不赞成警方的做法,更不赞成这个孙子的做法。
一是罂粟壳属于中药,中药店里都有卖。罂粟在中药里叫罂子粟、米囊、御米、莺粟等。罂粟是我国中医的传统中药材之一,有效成分主要是罂粟碱、吗啡和那可汀,主要功效是健脾开胃,收敛肺气,对反胃、腹泻腹痛有一定的治疗功效。
二是民间一直有用罂粟治疗拉肚子的说法。老一辈的人很多小时候喝过,不少老人会存放这,哪怕现在不缺医少药了。
三是这个孙子的爷爷床头柜里只放了几个,而且一放就是10多年,已经忘记了,并不是用来做生意的。此事根本不必小题大作。太过张扬,未免让人觉得带有某种目的。
看看网上的评论区里,网友们都是清一色骂这个孙子的。
可是,孩子真的做错了没有呢?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
在孩子看来,自己不过是遵循老师的教育而已。所以在孩子的认知里,这个事情就必须得举报。
但是,一举报家人,家人就可能受到伤害。
比如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同样的小学生的张某某举报了自己的妈妈,后来他妈妈被枪B了。
几十年后,张某某每每想起此事都懊悔不已。
古代有个词叫“亲亲相隐”,在百科里是这么介绍的:出于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在古代进而被延伸为了另一种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属于犯罪”,反之则要论罪。
床头的罂粟不可怕,长在心头的,那才没救了。
我当然不是把百度百科里的内容奉为圭臬,我只是想说,某些东西,连百度的品行都不如。什么叫“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那是生而为人必须具备的人性啊,没这玩意儿连人都不算,居然还拿出来宣传,不知道有什么好宣传的。
澳大利亚有这样一案例:父亲贩卖毒品,女儿知情但拒不交代,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决女儿无罪。法官判决的理由是: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否则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因为对国家的忠诚是来自于对父母孝道的延伸,如果对父母都背叛,还指望对国家民族忠诚?如果一个人对父母都能背叛,这样的人一旦上了战场,有几个不会变节?
而且,这种事不是第一次出现,上次也是一个“孙子”,马路上拦住警车举报爷爷在菜园里种植罂粟,警察都被他整激动了,光天化日之下还有此等嚣张之事,前头带路。
然后把战战兢兢的老人找来一看,哪里是什么罂粟,分明就是草本植物虞美人,虽然也算罂粟的亲戚,但那玩意儿是国家允许种植的,半点不违法。
事情的结局是闹剧一场,可想来还是相当恐怖的。虞美人和罂粟都是罂粟属的植物,民警都要找专业的人来分辨半天,普通人买错种子也是有可能的。然后,被自己的亲孙子送进大牢,轻则5年以下,重则想都不敢想……
《论语子路》中有一段故事:
叶公告诉孔子:“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
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具有了“直”的品格,是值得肯定的。他的这种观点后来演变为儒家的亲亲相隐,也就是直系亲属违法,适当包庇隐瞒可以不追究。他的这一思想也得到很多朝代君王的沿用。
与之相对的则是出自《左传》的“大义灭亲”,提倡在法面前与亲人划清界限,认法不认亲,哪怕是父母、子女。
不管亲亲相隐瞒也好,大义灭亲也罢,能够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一定是良法,良法才能善治。法不仅要规范,还要引导。
亲属之间不相互指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一气,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
严明的法制也要建基于人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法治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既不能保障人的权利,也不能保障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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