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明确: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和相关职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2017年10月13日,住建部连发两份文件要对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简化,文件内容分别为《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已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
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2019年9月25日,住建部下发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其中,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社保证明,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020年,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注册与执业: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
4、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举办深度解读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细则、匠心谋划资质申报方案、全力攻克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难题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当今竞争激烈且规范严谨的建筑行业领域,企业的资质犹如其立足市场、拓展业务的基石与通行证。随着行业政策的持续演进与完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细则日益精细复杂,四库一平台的运行也对企业业绩记录提出了更为严格与全面的要求。精准解读资质审批管理细则,是建筑企业洞悉政策导向、合规开展业务的关键前提。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3〕47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文件明确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将由住建部直接受理,同时还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非平台业绩将不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联合北京建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12月在广州市举办“深度解读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细则、匠心谋划资质申报方案、全力攻克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难题专题培训班”。本次专题培训,汇聚了行业内资深的政策解读专家、资质申报实战精英以及四库一平台技术权威,旨在为广大建筑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知识与技能提升平台。通过系统的课程设置、深入的案例分析以及互动式的交流研讨,助力企业全面掌握资质审批管理的精髓,精心定制专属的资质申报方案,成功攻克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的重重难关,实现企业在建筑行业的稳健发展与持续腾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深度解析住建部、交通部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最新文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2.《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3.《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解读;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解读;
5.《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二)重点讲解“加强资质审批管理”通知出台后,今后建筑业企业如何做好资质动态核查资质申报
1.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核查?核查哪些指标?
2.“新政策”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都考核哪些指标?
3.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申报的关键审核要素及注意事项。
(三)当下资质相关政策背景下,如何做好企业资质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1.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等申报资料编制、组卷的具体操作及申报技巧;
2.资质改革背景下企业应如何做好资质战略规划布局?
3.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要领及申报、评审、现场核查等相关流程要求以及常见问题的防范;
4.结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设计、施工资质相互申请;
5.资质延续的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要求及常见问题解析;
6.结合近两年申报案例剖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及易出错点,提高资质申报通过率。
(四)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培训内容
1.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需不需要入平台?
2.新政策后工程设计企业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都考核哪些指标?
3.设计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学历专业要求介绍、交流;
4.设计企业资质现状及资质标准简介(含:资质分类、基本条件、业务范围、关键点说明);
5.工程设计资质在申报过程中的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分析。
(五)四库一平台:
1.解读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2.详细介绍建设工程企业业绩补录的流程,包括信息录入、审核、公示、勘误等环节注意事项;
3.如何围绕企业资质升级、招投标等工作需要做好企业业绩入库;
4.分析业绩补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如信息不准确、资料不齐全等;
5.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如何才能满足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已经入库的业绩如何提级?
6.申请由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有何特殊要求?
7.“新政策”下省外工程项目业绩录入技巧及注意事项。
8.公路资质在交通部出台“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后资质升级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以平台业绩为准后,企业应如何做好升级?
(六)开设疑难问题解答环节,针对企业业绩录入、资质申报、动态核查及预警操作等疑难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二、培训对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建设工程企业(施工、设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24年12月23-25日(23日全天报到) 广州市
四、培训费用
收费标准:3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场地费、资料费、税费)等,会议期间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交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政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账号:11001007200053004308
六、报名联系
联系人:周老师
电话: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后统一发具体报到通知和乘车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