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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位75岁的老人在公园晨练时,利用一个座椅拉抻身体,不料座椅突然翻倒,造成老人倒地摔伤。老人遂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酌定该公司和老人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该公司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很多人有去公园锻炼的习惯,一些人除了使用专门的体育器材、健身设施进行身体锻炼,还会“就地取材”,借助公园的树木、栏杆、座椅等设施活动筋骨。实际上,“就地取材”锻炼身体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由此衍生出的问题是:如果人们借助自己“开发”出来的“器材”进行健身活动而受到人身伤害,该如何划分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例中,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有锈蚀老化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采取维修养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借助公园座椅锻炼摔伤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老人未预见到利用座椅锻炼身体的危险性,未加以注意和防范,也是摔伤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这一案例既关乎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又关乎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积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完善长效的维护管理机制,强化对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从源头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通过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引导人们规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健身爱好者也应强化安全意识,到规范设置器材的健身场所开展活动,不因一时兴起而随意使用各种本不是健身用途的设施设备,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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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英锋(律师)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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