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吴敬琏张卓元共同的呼声:最大问题是权力没有受到法律制约!

文化   2024-10-12 18:5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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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利用干预市场活动的机会进行寻租活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腐败蔓延开来。

《财经》: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的治理传统中,存在着一种迷信行政力量的倾向,出现社会经济矛盾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往往是加强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这种思想至今仍然有很大影响。一些人会说:现在腐败这么严重,难道不应该通过加强干预来抑制腐败吗?

吴敬琏:十年的经历表明,回答只能是否定的。扩大政府官员的资源配置权力和对民间活动的干预权力,只能扩大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和助长腐败。在苏联式的“国家辛迪加”中,所有的公民都隶属于国家。所以公民从事任何活动,都要以获得行政批准为前提。中国承袭这种传统,在各个领域设立了大量的行政许可。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党政领导人已经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并且采取了道德号召、党纪国法惩治等措施加以遏制。但是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效果并不彰显。

200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受到经济学家关于寻租问题讨论的启发,提出“权力不正当运用是腐败的源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当年11月,中纪委十五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决议,“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其中首要的重点,就是“改革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权力”。接着,国务院也设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据2002年中国政府的报告,国务院65个部门在三年中共清理出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达4159项,由此可见行政许可之多、之滥。本来,公布的数字本身就有不少“猫腻”。到2004年初宣布这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风头一过,行政审批很快就死灰复燃。

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是约束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自由选择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本来是公民天然具有的权利。所以,在现代国家,对公民行为选择的基本原则是“非禁即行”“非禁即入”,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公民有权从事任何自己所属意的活动。

《行政许可法》禁止随意设立行政许可,这是一个事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端正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遗憾的是,它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而且从一开始实施,就有不少“但书”,保留了原有的投资等行政许可。特别是2003年末出现经济过热问题以后,政府赋予发改委很大的审批权力,进行“有保有压”的微观干预,使行政许可大有全面实施之势。

江平:当今中国面临公权和私权的冲突问题。公权和私权冲突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不突出的,那个时代只有“个人利益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绝对权威下,谁还敢提私权?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在西方国家自由经济状况下也不突出,因为在市场行为中,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都比较小,且法律对国家行为行使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私权救济的手段也相当充分。

只有在中国现今的社会状况下,一方面公民的私权越来越多,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又保留了政府干预的巨大空间,公权和私权必然要发生碰撞,甚至是激烈的碰撞。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通过改革,减少公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干预的作用和干预的分量,而不是扩张公权力。

张卓元:中国贫富差距不合理主要是由于权力的腐败。有人说,目前中国贫富差距关键是因为私有经济占比太大。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日本、德国、美国的私有经济的比重比中国不知道大多少,可是基尼系数比我国低,怎么来解释?

建立市场经济就要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凡市场能有效做好的就交由市场去做。政府应主要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别是致力于创造并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应是一个公正的裁判员,而非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但是由于政府没有实现职能转换,还存在许多扭曲,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以及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财经》: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半市场、半统制”的混合体制却得到了一些人士的赞赏。他们将其称为“中国模式”,认为中国经济之所以高速增长,就在于中国具有一个以强势政府和国有经济对社会的强力管控为基本特征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吴敬琏:这种模式不值得夸耀。相反,它所产生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应该正视。由于政府一方面拥有支配资源的大权,另一方面又缺乏有效的制衡,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利用干预市场活动的机会进行寻租活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腐败蔓延开来。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就有不少学者对中国寻租腐败的规模进行跟踪研究。他们提供的具体数字有所差别,但是他们共同的结论是:由于寻租的制度基础庞大,腐败的规模是十分惊人的。例如,经济学家王小鲁估算,2005年全国灰色收入规模达到4.8万亿元,2008年则达到5.4万亿元,租金总额占GDP的比率高达20%-30%。由于权力能够带来财富,腐败还从经济领域蔓延到政治领域,“卖官”“买官”现象触目惊心。

腐败猖獗造成的另一个严重的社会后果,是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一方面,少数掌握支配资源权力的贪官污吏和有寻租门道的人,能够凭借权力暴富;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般农民不能充分地分享改革和发展的红利。

江平:最大的腐败还是权力腐败。本来不应该国家干预的,国家干预得太多,这是造成腐败非常重要的原因,也是这些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党政权力对社会的强力控制,不仅产生经济腐败、政治腐败,也产生司法腐败。

特别是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因为有强大的国家干预,中国遇到的困难要少一些,政府不仅没有很好地认识到“中国模式”的问题所在,有时候甚至过分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有意无意地扩大了公权力的作用,这是危险的,也是和法治理念相悖离的。

中国的现实是,私权受到公权侵犯的情况更多。因此法律要更多地保护私权,特别是要防止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

张卓元:公权力缺乏有力制约是一个大问题。许多法律得不到真正执行,特别是涉及到土地的很多法律法规,最大的违法主体是地方政府,可是哪个地方政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还有,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很严格,可是没有经过“环评”就上马的企业比比皆是。有些地方官员为了GDP不顾一切,哪怕它黄沙漫天、寸草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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